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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母校保险柜杀害女教师 无业青年一审被判死刑
转自: 时间:2008年03月25日08:49

被告人曾碧文。

曾碧文等三被告人在法庭上。

    为了弄点钱花,来自河北三河县的无业青年曾碧文惦记上了自己曾就读学校内的保险柜,于是,曾碧文就纠集两名“哥们儿”黄志洪与何川潜回学校,将校内的保险柜劫出,运到三河市的家中,将里面的6000余元私分。在抢劫过程中,曾碧文还将母校一名干扰自己抢劫,年仅24岁的女老师杀害。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曾碧文与黄志洪抢劫、何川帮助毁灭证据和窝藏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一审判处曾碧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抢劫罪判处黄志洪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另外,被告人何川因犯窝藏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

    据悉,曾碧文,男,21岁,河北省三河市人;黄志洪,男,24岁,广东省揭阳县无业人员;何川,男,今年23岁,与曾碧文一样都来自河北省三河市。

    一中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曾碧文、黄志洪于2007年1月22日预谋抢劫。当晚21时许,曾碧文潜至北京市昌平区金山学校内,遇到在该校住宿的教师辛某(女,殁年24岁),曾碧文趁其不备,用手扼压、并用现场放置的加热器电线猛勒辛的颈部,致辛某机械性窒息死亡。后曾碧文打电话告知黄志洪,并将其叫到金山学校,二人将金山学校校长室内的保险柜(价值人民币150元)劫走,保险柜内存有人民币6000余元、欧元50元、公章、银行卡、支票等款物。曾碧文还从辛某宿舍内劫取人民币50元及诺基亚牌3100型移动电话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00元)。曾碧文、黄志洪所抢款物共计价值人民币7000余元。被告人何川在得知曾碧文、黄志洪犯罪的情况下,仍在其家中窝藏曾碧文、黄志洪,帮助转移、处置保险柜及柜内款物,后与曾碧文、黄志洪将赃款伙分。

    2007年1月29日,被告人黄志洪、曾碧文先后被抓获归案。2007年1月30日,在黄志洪的协助下,被告人何川被抓获归案。所抢赃款人民币600元、欧元50元及部分赃物已起获并发还金山学校。

    今年1月16日,北京一中院曾开庭审理此案。据了解,三个人的关系近乎于“发小”——曾碧文与何川和黄志洪分别是小学同学和初中同学。

    在法庭上,曾碧文供述说,2006年时,他从河北老家到北京昌平金山文化技能培训学校上学,毕业后一直没找到工作,2007年,曾碧文与自己的初中同学黄志洪商量着将自己曾经就读的学校内的保险柜偷出,弄点钱花。

    2007年1月22日晚上九点左右,曾碧文来到自己曾经学校的金山学校,他表示当晚只是怀着“想看看学校什么样”的想法,没想到的是,在校园内闲逛时碰到了在校内住宿的24岁的辛老师:“她当时正在洗头,我以前不认识她。”据曾碧文讲,此后他与辛老师还进行了一段相对轻松的交谈,但是,当他提出要到学校机房上网练电脑时,被辛老师予以拒绝,这引发了两人之间的争执,曾碧文趁辛老师不备,伸手掐住了辛老师的脖子,直到辛没有了呼吸。事后,曾碧文掏出手机给黄志洪打了电话,在等待期间,曾碧文偷走了辛老师的50元现金和一部手机,黄志洪驾车赶到后,两人将放在校长办公室的保险柜劫走并找到何川,三人将保险柜运到河北三河市曾碧文的家中,费了好大劲儿,撬开保险柜,并将其中6000余元伙分,并将其中的公章、银行卡、支票等物藏匿或者烧毁。

    一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碧文、黄志洪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何川明知曾碧文、黄志洪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处置,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窝藏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曾碧文在抢劫过程中致人死亡,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黄志洪参与抢劫,致人死亡,依法均应予惩处。何川所犯窝藏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均属情节严重,依法应分别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黄志洪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何川,具有立功表现,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据此,根据曾碧文、黄志洪、何川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一中院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编辑:银红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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