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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欠薪 职工先解约也能索补偿
转自: 时间:2008年04月10日08:55

   职场问题

  2006年4月,张先生与北京某科技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

  一年后,该公司开始拖欠张先生的工资。张先生在连续两个月没有拿到工资的情况下向公司提出辞职。

  之后,张先生向某科技公司索要被拖欠的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遭到拒绝。

  公司称,张先生在没有经过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就不上班,是旷工行为,故公司对其除名,不能支付经济补偿金。

  张先生提起仲裁后,裁决结果支持了张先生索要工资的请求,但驳回了其索要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张先生诉至法院,他索要经济补偿金能获法院支持吗?

  法官解读

  海淀法院的汤苏莉法官解释,由于某科技公司未能按时向张先生支付工资,因此张先生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单位应该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相反,如果劳动者基于个人原因(比如离家远、需进一步深造学习、家庭条件不允许等)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则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编辑:银红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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