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基本完备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昨日表示,证监会将按照市场实际需求情况,适时、有步骤地安排和推进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日前发布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2006年出台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融资融券的业务规则作了明确规定,但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还需经过证监会批准。 有关负责人表示,“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的法律法规依据已基本完备”,《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颁布以后,证监会作为具体执行这一法规的部门,对于制度的贯彻实施,在操作层面上还需要进行一系列部署和安排,以保证法规有效实施。证监会将按照市场实际需要情况,适时、有步骤地推进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节奏上有个试点到逐步推开的过程。 具体到哪些证券公司能获得试点资格,有关负责人说,目前规则、开展条件、程序都已经明确,就看证券公司是否具备条件,同时看它的申请情况和证监会对申请的审查情况。 证监会副主席范福春在今年“两会”期间曾表示,融资融券业务今年有希望推出。业内人士表示,推出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可以逐步改变市场单边运行格局,打通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资金融通渠道,提高证券市场交投活跃性。 ( 钟正)2008年04月25日08:13 来源:中国证券报
(编辑:张丽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