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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受灾地区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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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年05月27日08:59 |
通知指出,符合条件的职工需在2008年12月31日前申请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经管理部审核后,情况属实的,按照《职工家庭突发事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操作规范》规定的提取程序办理,账户内需保留10元人民币。
通知规定,本人户籍在规定范围内的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职工本人提取申请、职工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职工所在单位核实后出具的提取证明。配偶或直系血亲户籍在规定范围内的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除提供上述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编辑:曾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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