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通讯员 吴江 报道 《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三条 窃电量方法确定当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日数至少以一百八十天计算,而《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按照180天计算。这是5月22日下午,盐城市保护电力设施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在学习《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同时召开全市电力保护工作工作座谈会。该市经贸委、市政府法制办、公安局、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等17个成员参加了座谈会,交流了他们电力保护工作的经验与体会。该市经贸委副主任秦军与会并一起学习了条例。
在座谈会上,17个成员单位讨论了盐城市电力保护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建设局、水利局、法制办等相关成员单位就如何开展电力保护工作及工作职责发表了意见。市建设局表示在项目建设审批的同时就重视电力保护工作,对电力保护工作做到特事特办,把电力设施保护半径纳入工程的招投标工作中。该市经贸委副主任秦军强调: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全社会电力保护意识;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的作用,建立电力保护工作常态机制;加大电力保护工作督促考核力度。对市水利局提出关于农村排涝电力设施的保护问题,要求市水利局提出主导意见,由市经贸委提请市政府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