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讯 1月17日,国家环保总局就修改《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烟气循环流化床法》等两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发布2008年第5号公告。
公告指出,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范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建设,国家环保总局决定,对《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烟气循环流化床法》(HJ/T 1 78—2005)和《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石灰石/石灰一石膏法》(HJ/T 1 79一--2005)等两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进行修改,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烟气循环流化床法》(HJ/T 178一-2005)修改方案: 5.2.2.5与5.2.2.6合并,修改为:5.2.2.5新建发电机组建设脱硫设施或已运行机组增设脱硫设施,不宜设置烟气旁路。如确需设置的,应保证脱硫装置进出口和旁路挡板门具有良好的操作和密封性能。
5.2.2.7条编号修改为5.2.2.6。
《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石灰石/石灰一石膏法》(HJ/T 1 79---2005)修改方案:
5.3.2.5修改为:新建发电机组建设脱硫设施或已运行机组增设脱硫设施,不宜设置烟气旁路。如确需设置的,应保证脱硫装置进出口和旁路挡板门具有良好的操作和密封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