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总局近日联合下发的《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表示,已安装脱硫设施的燃煤电厂脱硫设施不运行或投运率较低的,必须相应扣减脱硫电价,防止发电企业故意闲置脱硫设施。
《办法》规定,发电企业要保证脱硫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无故停运。脱硫设施投运率达不到要求的,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扣减脱硫电价,并向社会公告。其中,脱硫设施投运率在90%以上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投运率在80%-90%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并处1倍罚款;投运率低于80%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并处5倍罚款。
此外,新(扩)建燃煤机组必须按照环保规定同步建设脱硫设施,其上网电量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燃煤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现有燃煤机组完成脱硫改造后,其上网电量执行在现行上网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1.5分钱的脱硫加价政策;煤炭平均含硫量大于2%或者低于0.5%的省(区、市),脱硫加价标准可单独制定。
(编辑:贺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