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7年12月全国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后,内蒙古、吉林、江苏等14个试点省份按照国务院要求,全面启动了清理化解“普九”债务工作。由于措施得力、推进扎实,目前,“普九”债务化解工作进展顺利,取得了一定成效。
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化债责任。各试点省份对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高度重视,将其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了由省区政府领导担任组长,财政、教育、监察、审计、金融、农业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主要成员的“普九”债务清理化解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专门的办事机构,切实加强对化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为切实做好“普九”债务的化解工作,各省份都制定了专门的工作方案,对化债的时间、程序、资金来源、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湖南省在工作方案中细化了市、县、乡、村各级以及财政、教育、审计、监察、学校等各部门的化债责任,推行化债工作从“一把手”到分管领导和经办人的三级负责制,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多项措施并举,做细、做实清理核实工作。针对“普九”债务跨越时间长、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清理难度大的情况,各地积极采取各种措施,通过统一报表、建立台账、加强审计等方式,重点做好债务的清理核实工作。黑龙江、甘肃、内蒙古等省份在认真清理核实的基础上,按照债务的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建立了债务台账和数据库。一些省份在债务的清理核实过程中,针对本地存在的特殊问题,探索了一些好的做法。如内蒙古、贵州针对大部分“普九”债务沉积在基层的情况,为进一步核实债务关系、挤掉债务水分、减少化债环节,将沉积在乡镇、村和中小学的债务逐笔剥离,上划到县(旗)本级管理。
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合理安排偿债资金。在对债务进行清理核实的基础上,各地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多渠道筹集偿债资金,确保已经清理核实无误的债务及时化解。以吉林省为例,该省2007年安排2亿元化债专项资金,并要求各县(市、区)通过统筹安排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提取地方教育附加、盘活闲置校产等方式筹集偿债资金。为尽快化解“普九”债务,各地大都采取了一些灵活多样的化债激励措施,建立了奖补机制。如陕西设立专项资金,根据各地化债实际数额,参照当地上年人均财力状况按一定比例予以奖励,对化债成效显著但财力困难的县一次性给予补助,对弄虚作假套取奖补资金的,一经查实则加倍扣回。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地化债工作已取得了初步成效,一些省份已化解了50%以上的“普九”债务。如江苏省已化解45.6亿元,占债务总额的79%;贵州省已化解22.4亿元,占债务总额的56%;内蒙古自治区已化解20亿元,占债务总额的51%。其他试点省份清理化债工作也在稳步推进中。
完善相关制度,坚决防止新债。为解决“借新债、还旧债”和“边清边欠、前清后欠”的问题,各试点省份进一步完善措施,明确职责,坚决防止出现“边化解旧债、边发生新债”的现象。一是认真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将学校建设发展所需资金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二是严格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项目审批,严禁举债建设。三是强化了对农村义务教育举借新债的责任追究和财政约束。宁夏由自治区纪检委、财政厅、教育厅联合出台文件,建立了举债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对违反规定举借新债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强化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为确保清理化解“普九”债务的各项政策不折不扣地得到落实,各地采取多种措施,切实加强了对化债工作的监督检查。一是出台文件,严肃纪律要求。湖南由省监察厅、财政厅、教育厅、审计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在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中严肃纪律的通知》,有效保障了全省化债工作的顺利推进。二是及时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督促工作落实。江西省财政、教育、农业、监察、审计等部门密切配合,建立了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检查和抽查相结合的全方位监督体系和制约机制。三是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安徽省在清理、审核和锁定债务的过程中,要求坚持程序、过程和结果“三公开”,以乡镇、学校为单位在一定范围内对清理核实的债务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