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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调整超特高压输变电设备进口税收政策
转自: 时间:2008年09月16日09:15

    财政部关于调整超特高压输变电设备
    及其关键零部件进口税收政策动态" 政策的通知财关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国内装备制造业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精神,现就调整超、特高压输变电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11号)的有关规定,自2008年1月1日(以进口申报时间为准)起,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超、特高压输变电设备而进口的关键零部件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为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二、本通知所称超、特高压输变电设备是指±500千伏及以上直流输变电设备和500千伏及以上交流输变电设备。提出申请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从事超、特高压输变电设备设计试制能力;2.具备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3.有较强的消化吸收能力和生产制造能力;4.已签订超、特高压输变电设备的合同定单。

    三、享受退税政策的进口关键零部件目录见附件1。今后退税商品清单将根据企业申请、政策实施效果、国内配套能力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四、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企业如需进口上述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可按照财关税[2007]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退税手续。

    五、自2008年9月1日起,对新批准的内、外资投资 2008年9月1日以前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其进口前款所述设备,在2009年3月1日前继续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在2009年3月1日以后(含3月1日)对上述项目进口本条前款所述设备,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西部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本条第一款所述自用设备,比照本条前两款规定执行。

    自2008年9月15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自有资金项目和加工贸易企业以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方式进口本条第一款所述自用设备,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编辑:曾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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