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死者与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维持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 本报讯(记者小张)市民钱某内退后至另一公司就职,未料在工作中突发疾病身亡,用人单位认为双方属劳务关系,不能认定为工伤,向南长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昨据证实,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维持了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 据法院审理查明:钱某从企业内退后,于2006年3月至某装潢公司工作。2007年11月1日下午3时50分,钱某在建筑工地突然晕倒,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钱的家属于今年1月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部门经审核,并根据法律规定,于3月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钱某视同为工伤。装潢公司对此不服,向省劳动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经复议后,省劳动部门维持了《工伤认定决定书》。装潢公司仍不服,于今年7月向南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庭审理时,原告装潢公司认为,钱某至原告处工作,性质为“临时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而属劳务关系。被告认定钱为工伤是不适当的,应依法予以撤销。被告劳动部门辩称,钱某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从相关法律规定及举证材料来看,可确认钱某自2006年3月起至2007年11月一直在原告单位工作,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适用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规定。 法官认为:根据省劳动部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九条的规定,结合本案钱某系内退职工,内退后一直在装潢公司工作,应认定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装潢公司称出事当日是单位安排的休息日,但根据急救中心急救车出车证明,钱某是自该单位建筑工地被送至医院的,其他证人也证明钱当日是在工地工作。因此,劳动部门认定钱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为工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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