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高校女大学生丽丽,2007年暑假随男友方某一起来到马鞍山。玩了一段时间后,方某囊中羞涩,在几个同乡的怂恿下,决定去抢劫,被告人丽丽晚上一人呆在租的房子里害怕,便与他们同行,并帮助望风……日前,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未成年人抢劫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丽丽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20日凌晨1时许,方某、李某等四人(均已被判刑)携带西瓜刀等作案工具伺机抢劫,被告人丽丽一同前往。当行至马鞍山市北湖公园发现被害人张某某时,李某让丽丽到附近望风,李某、方某等人持刀威胁张某某,劫得其“中天”ZT918型手机1部,随后乘被告人丽丽拦乘的出租车离开现场。
当天晚11时许,方某、李某等三人携带西瓜刀伺机抢劫出租车司机,被告人丽丽亦跟随。四人在马鞍山市雨山湖北大门前十字路口拦乘了被害人葛某驾驶的出租车。当车行至葛阳路加油站时被叫停,被告人丽丽下车离去,另三人持刀对葛某实施抢劫,劫得现金230元、诺基亚手机1部。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丽丽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或威胁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抢劫犯罪中,被告人丽丽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丽丽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丽丽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丽丽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