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增强维权意识
2008年劳动官司总量翻番 案件类型现两增一减特点 法官预测———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实施以来,全市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比前一年几乎翻了一番,其中2008年1至11月比2007年同期上升91%.
朝阳法院民一庭副庭长俞里江告诉记者,从这些案件可以看出劳动者依据新法维权的意识明显增强。
俞里江法官预测,2009年受经济危机影响,劳动官司还将增加,所以要注意提前留证,避免进入误区导致败诉。
老百姓打劳动官司时该注意哪些问题呢?俞里江法官和海淀法院专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汤苏丽法官,对2008年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进行了详细解读。
特点一
未签劳动合同 双倍索赔案增多
案例回放
小方从2007年12月10日起到某公司从事管理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2008年3月27日,小方提出仲裁,要求单位支付2008年2月1日至3月9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5752元。小方的要求获得了支持。
现象及原因
因为单位不与职工签劳动合同,职工向单位索要双倍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增多。
这缘于《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要给职工双倍工资。
此前,《劳动法》虽然规定了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是未就违反此款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进一步约定,因此,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比较普遍。
法官提示
主张双倍工资 注意计算时间
劳动者在主张双倍工资时,一定要从2008年2月1日即《劳动合同法》生效后一个月后主张,而不得将双倍工资的起始时间任意提前。
在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是平等的。
如果用人单位提出证据证明是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合同,则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特点二
解除劳动合同索赔偿金增多
案例回放
赵小平于2007年3月到某科技公司工作,因为单位不给赵小平缴纳社会保险,他一年后提出辞职。
随后,赵小平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2008年5月,仲裁委裁定赵小平获胜。
现象及原因
劳动者在被解除劳动关系后勇于向单位提出经济补偿的案件增多,缘于《劳动合同法》对经济补偿的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老百姓心里有了底儿。
在《劳动合同法》出台前,《劳动法》未就经济补偿的标准作出规定,因此很多劳动者不知提出多少经济补偿金才合适。
而《劳动合同法》对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以及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使劳动者在被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能够勇敢地依法提出补偿。
法官提示
欲索经济补偿 先按新法自检
《劳动合同法》第46条明确规定了七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1.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违法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者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或者不能胜任工作以及劳动合同发生情势变更导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改制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以及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5.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除外;
6.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或者被吊销主体资格等情形;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了这七种情形外,劳动者不得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这样,既可节省劳动者不必要的费用开支,也可减少国家审判资源的浪费。
特点三
单位索违约金案 正逐步递减
案例回放
小丽于2008年2月到某酒店工作,约定如果小丽干不满3年就辞职得向单位支付违约金。
但6个月后,小丽就因个人原因向酒店提交了辞职,随后没来上班。
2008年9月5日,酒店以小丽旷工多日为由对其做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向小丽索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
法院认为,酒店对小丽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成立,但酒店要求小丽支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于法无据。
现象及原因
以前,单位要求职工签订“卖身契”是常事儿,《劳动合同法》出台后,这样的“卖身契”就不能理直气壮了。
该法第25条明确规定了只有在两种情形下单位才能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一、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随着《劳动合同法》出台,用人单位在制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逐渐规范了自己的行为,所以上述案件出现递减情形。
法官提示
支付违约金情形 可协商约定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仅在两种情形下有权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除此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一致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其他支付违约金的情形,当然该种情形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通常所说的“无约定依法定,有约定依约定”原则。
特点四
超时效被拒 得以“死而复生”
案例回放
2006年8月14日,小飞到某科技公司工作。一年后小飞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又过了5个月,小飞向海淀仲裁委提出申诉,要求单位给付经济补偿金,但仲裁委认为已经超过了60天的时效,驳回了其申请。
2008年5月1日,新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出台,将仲裁时效由60天改为一年。
小飞掐指一算,他的案子还没过一年,于是他再次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终于获得受理,并最终获得了仲裁裁决的支持。
现象及原因
2008年5月1日,继《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开始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仲裁时效作出了新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依据上述规定,之前许多因仲裁时效超过60日而未超过一年被法院因时效超过为由被驳回的劳动争议案件重新得到了保护,使劳动者一方的权益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保护。
法官提示
计算诉讼时效 要找准起始点
两名法官提醒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为一年,应自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如果在此期间劳动者曾向用人单位主张过权利,或者曾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用人单位同意履行义务,上述“一年”的仲裁时效均可因此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一年”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此外,劳动者在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时,一定尽可能保留自己曾经加班的相关证据,除非由于劳动者自身能力所限不能取得的,可由用人单位提供;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责任而未举证的,则要承担不利后果。
法官提醒
打劳动官司小心四误区
误区一一次仲裁不敢提太多要求
俞里江法官解释,有些人认为,一次仲裁别提太多要求,否则会因其中一项不合格被驳回申请,这是错误的。
有些人和单位产生的劳动争议是很多项混杂在一起的,比如既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问题,又有工资被拖欠问题,还有押金问题、保险问题等等,这时就要把所有的争议放在一起解决,先申请仲裁,不服裁决再到法院。这样有利于法院查清事实,一次性解决纠纷。
误区二索赔数额越高越好
汤苏丽法官说,提出的诉讼请求和索赔数额要在合理范围内,不是越多越好。
诉讼索赔数额过高,不仅会导致案件延期审理,最终也得不到法院支持。
汤苏丽法官说,在他们法院曾经有一个人索赔275万美金,就属于荒唐,像这样漫天要价既浪费他自己的时间和精力,也浪费了司法资源,是不可能获胜的。
误区三人越多越好打官司
有些人认为,人多力量大,和同事一同形成集体诉讼比较好。法官提醒,一定要慎重。
在有些单位,如果职工大量地集中在一起形成集体诉讼,可能会直接导致企业倒闭,这样职工的利益就更得不到保障。
所以,在群体诉讼之前应该先跟单位认真协商,保障企业正常运营,找出解决办法,这样才会更好地保障职工利益。
误区四举证责任在单位
虽然新的 《劳动合同法》让单位承担了较多的举证责任,但劳动者同样负有举证责任,不能认为举证与自己无关,如果一点基本证据都没有,那即使再有理也不能胜诉。
职工要保留基本证据,比如工资条、劳动合同书、单位规章制度、领取各种补助的证据、胸卡、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