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15岁少女林某因与男朋友同居怀孕产下一个女婴,林某在极度恐慌下将女婴直接从窗户扔至楼下,导致女婴颅脑损伤、肝脏破裂而死,宝安区法律援助处为林某提供了法律援助,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判决林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林某出是深圳市沙井街道某厂员工,因与男朋友同居而怀孕。2009年3月13日5时许,林某在5楼宿舍的厕所内顺利产下一名女婴后,用该厕所内窗户上的硬纸包住婴儿扔至楼下。后经法医鉴定,该婴儿为活产儿,系具有较大接触面积的巨大外界暴力作用身体致颅脑损伤、肝脏破裂而死。
检察机关认为,林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林某律师吴丹红为其辩护时提出,林某由于年幼无知而犯下罪行,本身心理也受到极大创伤,恳请法庭适用缓刑。
吴丹红认为,首先林某作案时年仅15岁,依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其次,林某归案后及庭审中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有悔改表现,且以前没有犯罪记录,属于初犯、偶犯;再次,林某只接受了两年义务教育,性教育为空白,怀孕4-5个月后才发现,也不懂得寻求家人、同事和朋友的帮助,在医院开了堕胎药后在厕所产下一女婴,基于人类的原始本能,将女婴视为一件不想接受的物件而抛到窗外。
9月1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鉴于林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归案后又自愿认罪,根据“教育、感化、挽救”及“惩罚和教育相结合”刑事政策,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法院认为,林某缺乏法律知识和生育知识是造成本案悲剧的关键。如果社会为她提供必要的性教育常识,灌输足够的法制观念,父母、亲友在关键时刻给予她人性关怀和可靠帮助,当婴儿忽然降生时,林某应不至于不知所措触犯法律、酿成悲剧。
近年来,少女怀孕导致弱小生命被残害的事件时有发生。2007年9月27日,在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大洋田富通工业园一间工厂7层宿舍楼前,一名刚出生不久的婴儿被一名河南少女从楼上扔下致死。2008年9月28日,在深圳龙岗区平湖街道新木工业区,一名16岁的少女在某工厂的5楼宿舍厕所产下一男婴后,将男婴从厕所窗户扔下,导致男婴当场死亡。
深圳市宝安区法律援助处主任辛一说,少女意外怀孕不仅是个人的失误或过错,也有社会原因。全社会都应该以宽容的心态、理性的认识正视和对待这一问题,给予这些少女关心和帮助,同时还应加大未成年人普法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加强未成年人性教育,提倡科学健康的性爱观;唤醒未成年人自尊自爱和自觉守法的意识。
(编辑:银红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