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专刊首页 >> 基础篇 >> 绩效管理 >> 正文

问答:绩效考核与违法
转自:8020人才网 时间:2009年10月09日18:01

    问:企业将绩效工资考核变相成扣除工资和衡量胜任工作的标准是否违规?

    答:企业以克扣工资为目的以
绩效考核的方式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是违法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合法扣减职工工资的情形大致有四:

1.职工因个人并非因患病等客观因素,而是由于怠工等疏于勤勉的主观原因未完成合理的劳动任务,单位可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或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扣减其工资。但扣减后实领工资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所确定的工资额;

2.职工违反劳动纪律,并造成单位损失的,单位以扣减该职工的工资用于弥补损失。但每月扣减比例不得大于该职工月工资的20%;

3.职工请事假,单位可按照缺勤日数相应扣减事假期间的的工资。但劳动合同约定事假期间工资照发的除外;

4.职工请病假,按照病假工资发放,可以扣减其绩效或生产性奖励等。

    关于以绩效考核作为衡量劳动者是否胜任本职工作的标准是否违规的问题,要做具体分析。倘企业在劳动合同约定的之外,以实行末位淘汰为目的而实行绩效考核的,通常可视为该做法不法或违规;倘企业是为了激励职工提高劳动效率、促进安全生产、公平奖罚等正当目的,而且该绩效考核制度已经和工会、劳动者平等协商确定,并且已向全体劳动者公示,则应认为该制度合法合规。"

    应当强调指出的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编辑:施晓霞)
在线投稿 关闭窗口


 快速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