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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规裁员须注明理由
转自:新华网 时间:2009年12月09日08:50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近日在一起因用人单位违规裁员而引发的劳动纠纷案件中判决,用人单位除支付职工双倍赔偿金外,还需为职工办理退工单,并且退工理由写明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承办法官介绍说,如果用人单位不写明退工理由或作出不实记载,事实上会影响劳动者今后再就业。如果写明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则为劳动者再就业创造了好的条件。

    杨在兴于2007年7月至无锡湖滨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工作。2008年1月,双方签订了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的书面劳动合同一份。2008年12月25日下午,用人单位口头通知杨在兴,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了1500元经济补偿金。

    杨在兴随后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劳动仲裁部门裁决,用人单位为杨在兴补办退工手续,退工理由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杨某加班工资及赔偿金差额合计9345元。用人单位对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在没有任何法律事实的情形下,口头通知提前与杨在兴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及合同约定,应当认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为杨在兴支付加班工资、双倍赔偿金,并出具退工单,注明退工理由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院据此作出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承办法官介绍说,之所以要求用人单位在退工单上写明退工理由,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的保护。劳动用工单位有权对劳动者实施管理并对劳动者的劳动、工作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这种评价也是劳动者总体社会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用人单位不写明退工理由或作出不实记载,今后劳动者再求职时,该不实记载如为相关用人单位所知悉,则在事实上会降低对劳动者的社会评价,并对其就业、求职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如果写明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则为劳动者再就业创造了好的条件。


(编辑:银红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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