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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试用期注意这三点
转自:南方日报 时间:2009年12月11日08:44

    日前,网友李某某反映称,他现在在公司上班,正处于试用阶段,试用期3个月,如果不合格,再延长3个月试用期,如果还不合格,就得自动“走人”。不知这一规定是否合理?

    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处答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应注意三项限制性规定:

    一,试用期期限的限制。《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试用期的长短是以劳动合同期限作为依据的。

    二,试用期次数的限制。《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三,约定试用期的限制。《劳动合同法》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上述两种劳动合同,不能将试用期作为劳动合同的内容。


(编辑:银红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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