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专刊首页 >> 电力知识 >> 变电知识 >> 正文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转自: 时间:2009年02月23日10:0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规范电力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落实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电力生产和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正常运行或者影响社会正常供电的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处置、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核电厂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置、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配合事故应急处置、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指导、督促电力企业落实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各项规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指挥、协调本地区内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 电力安全生产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电力企业和电力用户应当遵守电力安全的各项规定,防止和避免事故发生。


  第六条 事故发生后,电力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尽快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和电力正常供应,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社会公共安全的影响,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情况,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第七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和电力正常供应以及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章 事故等级


  第九条 根据事故影响电力系统正常运行和社会正常供电的严重程度、造成人员伤亡的数量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等情形,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造成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30%以上的。


  (二)造成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下列数值之一的:1、电网负荷为20000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30%以上;2、电网负荷为5000兆瓦以上20000兆瓦以下的,减供负荷40%以上。

 

  (三)造成电网负荷为5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电网60%以上容量机组非计划停止运行。


  (四)造成城市电网减供负荷或者居民停电用户数达到下列数值之一的:


  1、直辖市减供负荷50%以上,或者居民停电用户数为城市供电总用户数60%以上的;


  2、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减供负荷60%以上,或者居民停电用户数为城市供电总用户数70%以上。


  (五)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的,或者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造成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10%以上30%以下的。


  (二)造成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下列数值之一的:


  1、电网负荷为20000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13%以上30%以下;


  2、电网负荷为10000兆瓦以上20000兆瓦以下的,减供负荷16%以上40%以下;


  3、电网负荷为5000兆瓦以上10000兆瓦以下的,减供负荷20%以上40%以下


  4、电网负荷为1000兆瓦以上5000兆瓦以下的,减供负荷50%以上。


  (三)造成电网负荷为1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电网40%以上60%以下容量机组非计划停止运行的。


  (四)城市电网减供负荷或者居民停电用户数达到下列数值之一的:


  1、直辖市减供负荷20%以上50%以下,或者居民停电用户数为城市供电总用户数30%以上60%以下;


  2、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减供负荷40%以上60%以下,或者居民停电用户数为城市供电总用户数50%以上70%以下;

 


(编辑:银红丽)
在线投稿 关闭窗口


快速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