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专刊首页 >> 青青校园 >> 校园文化 >> 正文

学费代偿范围扩至中部10省 适用两类基层单位
转自: 时间:2009年04月30日09:43

  财政部、教育部近日下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办法规定,从2009年起,除西部地区12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部属高校应届毕业生到河北、山西等10个中部地区省份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也可享受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优惠政策。

  据了解,中央部门高校应届毕业生,如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3年以上(含3年),可享受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国家代偿政策。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优先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利息。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崔邦焱说,以往只是代偿助学贷款,2009年扩大到可以代偿学费和助学贷款。

  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三分之一,3年代偿完毕。每个毕业生每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

  另据了解,2009年新增可享学费代偿政策的中部地区包括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加上以往的西部地区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即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该政策适用范围已达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编辑:韦唯敏)
在线投稿 关闭窗口


 快速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