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自1989年开展试点算起,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察的办法选拔公务员的考试录用制度至今已走过20年的时间。可以说从试点起,公务员考试制度就一直在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上探索前行。走过场问题,作弊问题,社会歧视问题,录取腐败问题……公务员考试在报考人数屡创新高的同时,始终无法回避社会尖锐的质疑,也始终在通过制度化建设与这些不良现象作斗争。
20年探索终于落实一条“凡进必考”
1987年,党的十三大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点确定为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强调“凡进入业务类公务员队伍,应当通过法定考试,公开竞争”。
1988年初,中央组织部和原劳动人事部在干部录用工作中开始试行考试办法。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1988年举办了大规模的招收干部考试。100万人报考,8万人被录取,开创了录用干部工作的新局面。
1989年,人事部与审计署等六部门共同组织了公务员考试录用试点工作,人事部还会同中央组织部印发了《国家行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实行考试办法的通知》,在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的干部录用工作中推行考试的办法,强调凡进入国家行政机关一律实行考试,标志着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初步确立。
1990年后,公务员考试制度的试点从中央扩大到地方。1993年8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标志着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正式在各级行政机关范围内推开。1994年中央机关首次公务员录用考试引起轰动,被媒体称为“万人赶考公务员”。
1994年,辽宁省率先开展省直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工作。1995年,吉林省县级机关招考公务员,明确规定农民可以报考,首先打破身份限制。
1997年,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党群机关和人大、政协机关工作人员考试录用有关问题的意见》,指出:“从1997年起,中央和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工青妇等社会团体机关录用科级以下工作人员和地市以下机关录用科员、办事员,以及经批准列入参照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录用相应职级的工作人员,要按照德才兼备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公开招考与严格考核相结合的办法,省(区、市)党委组织部要对地(市)级以下机关的考试录用工作统筹安排,逐步推开。”2003年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系统也采用了考试录用制度。
2005年4月颁布的公务员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以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至此,中央机关及全国各地全面实行“凡进必考”,标志着考试录用制度的正式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