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本报读者关于公积金中心一年管理费超2000万元的疑问,广州市公积金中心昨日回应称,该中心参照公务员标准由市政府统一发工资,没有一分公积金收益的钱,并声称,其一个普通工作人员月薪不超过4000元。
不过,记者在查阅相关文件后发现,公积金中心要完全撇清与增值收益的关系,似乎也无法完全说得过去。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
《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三条则明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上交财政的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从以上两个规定可以看出,公积金中心的管理费用虽然不是直接从增值收益中扣除,但却来源于增值收益,只是这中间经过了省级财政部门的审核批准再回拨这样一个环节。而管理费用支出在《办法》中列明,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其他费用和专项资金。这说明公积金中心人员的收入仍需从管理费用中支出,并不像相关人士讲的那样,只是指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日常运营费用,如机器维护费、光纤铺设费用等。
由此,公积金管理费仍间接来源于增值收益,而缴存人则直接供养着相关职能部门。
《管理条例》中还指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可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不过,昨日有媒体爆出,在《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09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中,该中心今年预算支出的工资福利款为598.56万元,按72人编制计算的话平均每位员工的年工资福利款为8.31万元,加上“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191.38万元,管理中心员工年收入平均10.97万元,月收入超过9000元,远高于他们回应的月薪4000元。
此外,记者还发现,《管理办法》第七章第三十五条规定,公积金中心应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报告和管理费用财务收支报告,经财政部门审核,提交住房委员会审议后,于3月底以前向社会公布。财务报告内容包括住房公积金归集、运用情况,收益分配情况等。但在目前公积金中心发布的公告中,看不到住房公积金收益率、管理费用率、委托存贷款比率等主要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