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女士发现自己提前被单位办理了退休手续,于是要求单位恢复自己的职员身份。
曹女士的请求没有被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支持,为此,她将市劳动局诉至法院。今天上午,一中院终审以市劳动局进行行政复议过程中未“邀请”曹女士参与属于违法为由,撤销了市劳动局的行政复议决定。
现年53岁的曹女士表示,她1991年调入曙光电机厂工作。1995年12月31日,曹女士与曙光电机厂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她从事管理岗位工作。
2004年3月,曹女士提交了《申请厂内退休人员登记表》,同年4月25日,厂子同意其内退。2007年1月,曙光电机厂为曹女士申请退休,写明曹女士职务为“工人”。区劳动局经审查后,按照工人50岁即可退休的标准,作出《退休审批》。
曹女士认为自己应该55岁退休,她先后向朝阳劳动仲裁委和朝阳法院递交申请和提起诉讼,要求厂子恢复自2007年5月起,提前3年零10个月被停发的内退工资直至法定退休年龄。
上述两家单位均以曹女士的要求不符合该单位受理范畴为由,驳回其请求。
辗转起诉
2008年4月29日,曹女士向朝阳区行政投诉中心投诉,区劳动局受理后,撤销了曹女士的《退休审批》。
曙光电机厂收到撤销决定后,申请行政复议,市劳动局决定撤销区劳动局作出的撤销决定。此后,曹女士起诉要求撤销市劳动局的复议决定,但被驳回。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市劳动局受理此案后,没通知曹女士参加复议程序,影响了曹女士的相关权益,因此市劳动局作出的被诉行政复议决定程序违法,法院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