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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二次试用员工引争议
转自: 时间:2009年06月26日08:56

    包括陈三江本人都承认自己只是一个埋头干技术的料,不适合做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然而,他所在的公司认为人的能力是无限的,只要为其搭设平台就能发挥出潜在才能,从而用赶“鸭子上架”的办法将陈三江提拔为公司副经理。履任新职后他果然不争气,连续出现三四次错误。公司不得已解除他的劳动合同,而他认为公司的做法违法,要求进行赔偿。

  单凭印象好 生产调度升任副总

  学习化工生产工艺出身的陈三江已在本公司连续工作三个年头,入职时即经历过半年的试用期。后来,他靠扎实的理论、实践知识,改进了许多不完善的工艺流程,为企业节能降耗做出了贡献。

  从车间技术员、设备管理员再到整个生产系统的生产调度,陈三江的业务技术水平得到公司上下的一致肯定。一次,公司老板与他闲聊时觉得他是可造之才,事先没与他商量即开会决定由他接任刚刚离职的一位公司副总经理,主抓经营工作。

  生性腼腆的他认为自己不适合搞经营,一再推辞却不被老板接受。老板鼓励他:事情都是人干出来的,凭你的能力完全可以干好这项工作。

  技术改经营 副总不适接连出错

  “搞经营与抓技术管理完全是两码事。”陈三江说:“管技术时我严格控制各项指标规范就行了,而抓经营是与满脑子生意经的商人打交道,不给人留下好印象不行。”于是,为了应酬他曾数度喝酒喝得起不了床,更要命的是在考验期内竟出了三四次失误,使公司蒙受五六十万元经济损失。

  陈三江觉得自己够倒霉了,本想跟老板好好谈谈辞去这份工作,可老板没等他开口即决定解除他的劳动合同。公司的理由是:陈三江到副总经理岗位任职,依据企业规章制度有半年的试用期。在试用期期间,陈三江的表现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故解除其与公司的劳动关系。

  “公司想赶我走人可以明说,不要用这种办法。”陈三江认为:“《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个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公司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我的劳动合同,需要按副总经理每月8000元工资的两倍的标准,对我进行赔偿。”公司则不认可他所提出的条件。

  能否再试用 员工企业各说各理

  去年年底,陈三江的劳动合同到期。续签劳动合同时,公司人力资源部告诉他,由于工作岗位发生了变化,依照企业规章制度,他需重新签订一份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在这份新的劳动合同中,他又有一个新的为期半年的试用期。公司规定,只能过了这个试用期且证明自己符合条件,陈三江才能享受副总经理的待遇,试用期间的工资为5000元。

  陈三江虽对这个试用期有异议,也发现公司对他二次试用违反《劳动合同法》,但他仍然答应下来,为的是报答公司对他的迁就。现在,公司要解除他的劳动合同,他不得不诉诸法律维护自身权益。

  面对仲裁委的询问,公司给出的理由是:劳动合同对每个员工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等都做出了约定,如果更换新的岗位,势必要更新原来的工作内容。面对新的工作,很可能有一部分员工不适应。对于不适应的员工,企业有权根据情况重新调整其工作,也有权解除其劳动合同。可是,对于员工的能力能不能适应新的工作,谁都不能打保票,只能通过试用来检验一下。基于这种原因,对调整工作的员工,在新的劳动合同中规定新的试用期是必须的,合理的,没有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对陈三江也是这样。

  二次试用错 仲裁裁决企业赔偿

  公司与陈三江各执一词,且就赔偿数额无法调解,仲裁裁决:公司以陈三江在试用期内不合格、解除其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由于公司规章制度关于“调换岗位员工需重新试用”的规定违反政策法规,损害劳动者权益,公司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向陈三江支付双倍的经济赔偿金,赔偿标准参照本公司副总经理的正常工资标准。

  公司不服裁决欲向法院提起诉讼,陈君玉律师说那是徒劳的,如果公司弄清其违法行为的本质就该息诉服判了。

  陈律师说,公司与陈三江新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不是前一个合同的延续,是本案问题的关键。《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陈三江与公司的原劳动合同于去年年底到期,该合同到期后就终止了。至于以后双方是否续订合同,由双方协商决定。本案中,公司与陈三江都同意续签新的劳动合同,等于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只要内容不违法即有法定效力。

  在这里,陈三江被公司提拔重用,工作岗位、工作内容虽然发生了重大变化,但其实质没有改变劳动合同属于续签的本质。因为陈三江之所以被提拔,有赖于他以前的工作业绩,是与以往分不开的,所以,这个续签的劳动合同,不是公司所认为的是一个全新的劳动合同。

  既然如此,在一个新的续签的劳动合同期内,公司就不应该给陈三江第二次的试用期了。这一点在《劳动合同法》第19条中已有明确规定。至于裁决赔偿的数额,这是仲裁委综合运用《劳动合同法》第44条和第87条规定做出的结果,不应该有什么异议。

  鉴于以上原因,公司认为没有再起诉的必要,并于日前履行了相应裁决。


(编辑:银红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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