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日前发布2009年全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为职工平均工资增长9%,上线为(预警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15%,下线为职工平均工资增长4%.
山东省要求,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要确保职工工资随经济效益提高适度增长。基准线是对企业工资增长的基本要求。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均应围绕基准线安排职工平均工资增长。2009年山东工资指导线的基数为2008年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4583元。
对于生产经营较困难、上年亏损且当年可能出现亏损的企业,可按低于下线的水平安排工资增长,亦可暂不增加工资。各类企业对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省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山东省对不同类型企业实行分类调控。竞争性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相对控股企业),当年人均实发工资增长不得突破上线(预警线)。职工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在效益等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按上线增加职工工资。
垄断企业及国家财政补贴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突破基准线。上年工资水平高于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应在基准线以下安排;上年工资水平高于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且经济效益下降幅度较大或亏损的,企业平均工资增长不得突破下线。
山东省要求,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合理确定经营管理人员与企业其他职工工资增长的比例关系。在安排年度工资增长时,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企业负责人工资亦不能增长;企业工资增长达不到工资指导线要求的,要同比例扣减企业负责人收入;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本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负责人收入增幅不得高于本企业职工工资增幅;一线职工(除企业中层及中层以上职工)年度工资增长幅度不得低于本企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