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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先育无权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转自:山东工人报 时间:2009年08月17日08:55

    烟台开发区某服饰公司女职工孙某,今年24岁,去年经人介绍与同厂职工李某相恋,并一起租房同居。今年5月,孙某在医院产下一子,但由于种种原因,孙某与李某至今未办理正式的登记结婚手续,孙某属于非婚生育。7月初,李某代孙某向公司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按规定落实其相关生育待遇。公司领导了解情况后,明确答复孙某:因孙某与李某至今未办理合法的婚姻登记手续,孙某属于非婚生育,不符合休产假条件,休假期间按事假处理,不享受工资,也不能享受任何与生育相关的待遇。孙某不服,将公司投诉到了劳动监察部门。

    劳动监察部门经调查后,认定孙某系未婚生育,违反了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相关规定,没有办理准生证,不符合享受生育待遇的条件,依法不能享受相关的生育保险待遇。女职工生育保险的享受对象必须是合法婚姻者,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等的公民,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子女的,是不能享受相关保险待遇的,但孙某可以休无薪产假。劳动监察部门遂驳回了孙某的相关投诉请求。


(编辑:银红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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