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于2007年与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实行计件工资制。受金融危机影响,今年公司效益十分不好,出现了经营困难,公司决定放假两个月,并规定放假期间不发工资。一个月后,为了生计,王先生向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公司同意他辞职,但要扣发他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王先生认为,自己辞职是公司要求放假,并非自身原因造成,所以公司没理由扣自己的工资,并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规定,除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或者竞业限制约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31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企业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停工、停产、歇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该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该公司在放假期间不发工资、张先生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却被扣工资作为违约金的行为显然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向该公司进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的同时,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公司补发张先生被扣的工资900余元,另外支付他一个月的工资。
小编分析
从去年开始,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很多企业都出现了经营困难的情况,致使很多企业选择让员工放假来缓解局势。有的用人单位说不应该发工资,理由是员工根本没干活,没有提供劳动,既然没有劳动又怎能白拿工资呢?
对于一些企业利用放长假的“变相裁员”现象,根据《劳动合同法》,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随意强行给“放假”或“停工”,无疑剥夺了劳动者的工作权利,劳动者可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同时《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第二十七条 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因停工、停产的情况下,单位由于经营上的原因不得不给员工放假,这是法律允许的,是符合相关规定的。所以用人单位在提出放假时应该按照国家及地方的法律规定,作出合理的决定,避免出现不必要的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