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专刊首页 >> 人力资源 >> 薪资行情 >> 正文

年底双薪计税方式生变
转自: 时间:2009年09月08日08:48

  近日,国税总局发布了《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决定废止2002年将个人年终取得的“双薪”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计征个税的方法,而至于新的计算方法,国税总局却并没有给出明确答案。

  按照以前的规定,双薪按照单独一个月工资计征个税,但并不免除扣除,直接适用累进税率。例如王先生原先每月工资为3000元,缴税=(3000-2000)×10%-25=75元;而对第13个月工资,缴税=3000×15%-125=325元,即总共纳税400元。

  而如果按照第12个月和13个月合并计算的方法,王先生的纳税情况则为(6000-2000)×15%-125=475元。相对于王先生较之前多纳税75元。

  “第13个月工资其实只发工资部分,不包括薪金和津贴等,所以此次新的政策其实是明确将年底双薪合并计算,并不能按照年终奖计算。”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税法教授陈玲认为,工资和年终奖应该区别对待。

  而从先前的案例可以看出,对于工资水平在2000元之下的个人,先后政策的改变并没有产生实质影响。而因为我国实行的是超额累进税率,故合并计征个税的方法肯定对于工资超过2000元的群体来说加重了一定负担。

  而有税务专家认为,《通知》中并未提到废止后将按何种方法进行计税,据此未来可能存在两种计税方式:一是合并计算;二是按照年终奖的计算方法,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则如果按照年终奖计算,王先生所应纳税=3000/12×5%×12=150元,是三种分法中纳税额最低的一种。


(编辑:龚建英)
在线投稿 关闭窗口


快速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