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离职,养老保险转移怎么核定缴费基数?昨日天,记者从市社保局了解到,从本月1日至2009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简称“社平工资”)公布之前,参保单位职工或个人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需及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应按照不低于2008年度全市月“社平工资”100%、不高于300%的原则,为其核定2010年度的月缴费基数,并在其完清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为其办理转移相关手续。据悉,2008年度的月“社平工资”为2249元。
“职工因调动工作、解除劳动关系等原因,都要及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需要涉及此事。”市社保局工作人员解释,目前我市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按上年度月社平工资的60%~300%选择,最低为1350元,最高为6747元。
他举例说,某单位A职工2010年2月份离职,离职前该职工已核定月缴费基数是1350元,该单位2月份到社保局申报办理A职工的养老保险减少手续。根据我市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在3月份该单位的缴费计划中,补收A职工2009年1、2月份各险种2249元与1350元之间基数差额产生的养老保险费,而差额中属个人缴纳部分,用人单位应当于该职工离职前预先作相应扣除。
该工作人员称,根据以往规律,重庆市统计局在每年4月前后公布上年度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标准,具体时间以其公布时间为准,在公布该标准之前,离职员工的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各用人单位应当按不低于2249元/月的标准扣缴其保险费中单位和个人应缴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