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专刊首页 >> 青青校园 >> 学子园地 >> 正文

学校组织演习学生受伤谁负责? 律师详细解答
转自:金黔在线 时间:2010年01月18日09:35

    读者杜先生问:我是一名中学生的家长.前段时间,学校组织消防逃生演习。在下楼时,我儿子前面的一个孩子突然跌倒,我儿子收不住脚踩在那个孩子身上,造成小臂骨折。现在还未康复,医生说康复后要看做物理治疗的结果,还不能确定会不会留下后遗症。我们已经付了一部分医药费,但我认为,学校也应该承担一定责任。而学校只愿意承担次要责任。只肯付30%的医药费,对于受伤孩子出院后的治疗也不负责。请问学校的做法是否正确?我们家是应该承担医药费以及这个孩子出院后的其它费用?该承担多少?

    圣伦达律师事务所徐永忠、王松(实习)律师解答:

    一、关于学校承担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根据你的叙述,如果学校在组织消防逃生演习中组织管理不力,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即根据通常的预见水平和能力,学校应该预见到潜在危险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到危险结果的发生而未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那么学校就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反之,学校只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二、关于学校是否承担孩子出院后的后续治疗费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的规定,即使受伤的孩子已经出院,但因为此次事故导致的伤害尚未痊愈,需要继续治疗的,学校也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编辑:银红丽)
在线投稿 关闭窗口


 快速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