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疑问:
我从职业学院美食专业毕业后,进入一家酒楼做厨师已有1年多了。酒楼员工每周工作6天休息1天,每天另有不定时加班,但酒楼从来不发加班工资。领厨曾向老板提过加班费的问题。可老板说“做六休一,不定时加班”是行规惯例,干餐饮业都是这样,没有加班工资的说法。请问,用人单位可以“行规”为借口不付加班费吗?
律师解答:
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而行规、惯例的本质是一种习惯,只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认可,但它没有法律上的强制力。行规、惯例的内容与法律规范的内容以及法律的基本原则相一致的时候,起到辅助法律实施的作用。当行规、惯例违反法律,或者与法律规定的原则相冲突的时候,不能对抗法律的具体规定和基本原则,行规、惯例应当服从于法律的规定。
关于加班及加班工资问题,我国《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因此,如果你们与酒店明确约定了工作时间,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是有效的。但在约定的工作时间外另行加班的,酒店应按规定给付相应的加班费。酒店不能以行规、惯例让职工加班不付加班费。如果你们认为酒店有违法行为,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