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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推进燃煤机组“全员”脱硫
转自: 时间:2010年03月19日09:04

    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共修改15处,其中比较重要的修改有7处。
  其中有一处修改与电力行业特别是发电领域密切相关。在政府工作报告“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部分“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和持久战……”一段中,把“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燃煤机组必须同步建成并运行烟气脱硫设施”改为了“所有燃煤机组都要加快建设并运行烟气脱硫设施”。
  本次修改由“新建、改建、扩建燃煤机组”到“所有燃煤机组”的变化无疑是表明安装脱硫设施的彻底性和全面性,从政府工作报告修改透露出的信息来看,发电领域必须要痛下决心彻底改变对老机组不安装脱硫设施给予宽容或者姑息的态度。
  在此之前,国家对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采取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和年排放总量的三重控制要求,在严格控制新建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排放以外,对热电联产燃煤电厂、燃用特低硫煤的坑口电厂等“网开一面”,没有作出同步建设脱硫设施的严格要求。
  此次修改后,“所有”二字意味着无论是新建、扩建、老机组还是热电联产机组,在脱硫问题上今后将一视同仁,发电厂火电机组将彻底告别一部分安装脱硫设施,一部分未安装脱硫设施的状况。
  我国早在2007年便颁布了促进环境保护、减少二氧化硫排放的《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按照《办法》规定,新(扩)建燃煤机组必须按照环保规定同步建设脱硫设施,其上网电量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燃煤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
  对于现有的火电燃煤机组,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的《现有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十一五”规划》要求完成脱硫改造。安装脱硫设施后,其上网电量执行在现行上网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1.5分钱的脱硫加价政策。其中,特别提出了要强化政策引导,在电价上应研究和逐步实施根据现有燃煤机组脱硫改造的实际投资和运行成本核定脱硫电价的方法。逐步将二氧化硫治理效果而不是治理措施与电价挂钩。
  可以预见的是,无论是安装脱硫设施中的成本投入、还是在脱硫电价上的资金补偿,都将深度影响发电领域的投资方向和发展方向,进而影响结构调整的力度和广度。  

(编辑:银红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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