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制止和纠正员工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建立有效的约束机制,保障企业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公司十三届职代会第一次代表组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武汉供电公司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于5月28日正式颁发。
文件规定,与湖北武汉供电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出现无故迟到早退和旷工、上班时间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消极怠工,不按规定期限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等十八种行为之一,将视情节给予处分。
文件规定,处分分为纪律处分、解除劳动合同和经济处理三类,纪律处分按轻重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经济处理分为一次性经济处罚、停薪、扣减绩效工资和奖金、发放生活费、不享受企业年金等。
文件规定,员工在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岗级,且不得参加先进个人、星级员工、首席员工、专家等资格的评选;在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且没有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记大过及以下处分自动解除,解除留用察看处分应报公司审批。解除处分后,在评奖和工资调整等方面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