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调试差额资金分配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电监稽查〔2010〕12号)和《关于开展新建机组调试差额资金分配专项治理集中排查的通知》(办稽查函〔2010〕235号)要求,6月28日—7月10日,电监会成立三个排查工作组,分别对江西、湖南、新疆、内蒙、湖北、安徽、浙江等7个省(区)电网企业差额资金分配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集中排查。
排查过程中,相关电网企业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排查组的工作,确保了排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大部分电网企业进一步认识到做好差额资金分配工作的重要性,同意按照电监会有关文件要求,做好差额资金的分配工作。其中新疆、湖南电力公司迅速落实排查组现场反馈的意见,目前已商发电企业形成差额资金分配方案,新疆电力公司已按分配比例将差额资金拨付到发电企业。
排查中发现,有关省(区)电网企业在新建机组调试差额资金分配工作中主要存在三方面问题:一是没有认真贯彻落实电监会办市场〔2007〕40号、电监稽查〔2010〕12号等文件;二是未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办市场〔2007〕40号文件和电监稽查〔2010〕12号文件要求,对差额资金进行合理分配;三是存在延长调试期和调试电价为零的现象。
针对排查发现的问题,电监会于7月12日对江西、湖南、内蒙、湖北、安徽、浙江等6个省(区)的电网企业下发了整改意见(新疆电力公司已整改完毕,不再下发整改意见),要求于7月20日前整改完毕,对逾期未按要求整改的,将依法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