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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的价值取向:社会和谐,劳资双赢
转自:电力英才网 时间:2010年10月15日08:48

    有专家表示,《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将进一步加大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将调整实施多年的各地劳动合同条例已确定的劳动关系立法模式,在形成劳动关系和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法律将赋予劳动者更多的权利。并将对现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模式、企业盈利模式、未来战略、用工模式等带来全方位的影响。这从表面上看,企业或将面临比较严峻的考验,但从更深层次分析,《劳动合同法》在赋予劳动者更多权益的同时又显然有利于员工与企业形成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一个员工在一个企业工作久了必然产生归属感、亲切感,有利于激发工作热情,从而使企业得到更好地发展。

     对于《劳动合同法》中“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就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国际广告传媒翰东方总裁高文林也表示:“十分应该。”他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对人才的识别和管理。考量员工,不需要太久时间,留存公司9年以上的一定是骨干力量,我是不会裁掉的。长时间给企业做出很大贡献的员工,公司长期赡养,也是应该的。”另外,高文林告诉记者,《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资的责任和义务是双向的,会增加员工对企业的责任感和归属感,有利于员工个人价值的展现和企业的长足发展,人才流动会进一步趋向合理化。”

  《劳动合同法》从一审到四审经历了近3年时间,这部新生法律的诞生将有效弥补1995年以来劳动合同管理的缺陷,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作为企业,正确理解和合理运用《劳动合同法》,审时度势,未雨绸缪,调整管理思路是当务之急。“当前,企业在现实的劳动管理中还是存在一些问题的。”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法学专家、教授河山表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意味着今后企业用工是一定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也不能一年一签了。企业不能随意制订试用期,并且试用期不能任意延长。这不符合法律规定。另外,企业应该及时足额地支付劳动报酬。企业还应该严格履行劳动合同,注意保护劳动者权益,因为,有了劳动者尽力为企业服务,企业才能得到良好发展,才能形成和谐的双赢局面。”

  ●企业须注意

  试用期限不能随意延长改变。

  违法辞退员工会大大增加成本。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经济补偿适用范围扩大。

  劳动用工必须签订书面合同。

  安排加班应付加班费。

  违约金不能随便设立。

  不签合同要按月付双薪。

  同一劳动者只能被试用一次。

  制定规章制度不是企业单方说了算。

  行政部门不作为须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违法惩戒力度增强。

  ●员工须注意

  试用期离职要提前3天通知。

  工资拖欠可申请支付令。

  炒老板鱿鱼不必支付违约金。

  职工有权参与修改“霸王章程”。

  单位不给买社保就得赔偿。

  安排加班有加班费。

  争取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


 


(编辑:赖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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