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近日联合发文通知,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设立“普通高中学生国家助学金”。与原有的“广西普通高中助学金”政策相比,国家助学金的资助面将由原来的10%扩展到30%,资助标准从平均每生每年1000元提高到1500元。目前,2010年秋季学期下发到全区各市、县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已达1.68亿,资助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22.58万人,资助面约占全区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30%。
近年来,我区通过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建立健全了从小学到大学“无条件贷款、无障碍入学、无缝隙衔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然而,目前我区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尚未完善,资助覆盖面小,还有不少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尚未得到有效资助。
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中央和自治区共同设立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约占全区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30%。
根据我区实际,在确定资助政策覆盖面时,适当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倾斜。其中:城市普通高中,学生资助面约为15%;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民族自治县(含享受民族自治待遇县)、边境县(含享受边境待遇县)普通高中,学生资助面约为40%;其他县(市、区)农村普通高中,学生资助面约为30%。
与往年相同,自治区举办的寄宿制民族高中班学生,全部纳入国家助学金政策覆盖范围。对招收寄宿制民族高中班学生的市、县(县级市、区),自治区在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和资金分配时给予倾斜安排。在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普通高中学生全部纳入国家助学金政策覆盖范围予以资助。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优先资助。
据了解,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各校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按二档进行评定,一等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主要用于补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二等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与自治区按8:2的比例共同分担。为此,自治区本级财政、设区市财政将按以下原则分担:设区市(含城区)普通高中所需经费由设区市财政承担。县(含县级市)普通高中所需经费,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自治区直属普通高中所需经费,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制度实施后,我区原设立的“广西普通高中助学金”制度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