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有效利用电力科技信息,更好地为电力各级科技决策和研究服务,规范电力科技查新(以下简称查新)的管理,参照国家科学技术部和原国家电力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查新,是指查新机构根据查新委托人的要求,按照《科技查新规范》,围绕项目科学技术要点,针对查新点进行文献检索和对比分析,查证其新颖性的信息咨询服务。 第三条 查新工作服务的范围通常包括: 1、科技决策;2、科研立项;3、项目鉴定(验收、评价); 4、科技奖励;5、技术咨询;6、其他。 第四条 中国电机工程学会受委托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电力行业的查新工作,包括对电力查新机构(以下简称查新机构)的资质认定和业务管理等。 设电力查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由中国电机工程学会会同有关单位提出,报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理事长批准。 第五条 查新机构应取得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的认定。依据工作需要分为一级查新机构和二级查新机构。查新业务由获得资质认定的查新机构具体实施。 第六条 查新工作实行有偿服务。 第七条 一级查新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属于科技信息服务机构,承接过电力行业的查新业务并有良好的信誉;得到其挂靠单位及其上级科技主管部门的推荐;在某行政区域内和在发电或输配供电专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 2、具有5人以上取得电力行业查新资格证书,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3人; 3、具有10年以上国内外相关专业文献数据库; 4、具备国际联机专业检索系统; 5、有完善的查新项目审核、用户反馈和监督检查等规章制度和严密的工作程序。 第八条 二级查新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属于科技信息服务机构,承接过电力行业的查新业务并有较好的信誉;得到其挂靠单位及其上级科技主管部门的推荐。 2、具有3人以上取得电力行业查新资格证书,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人; 3、具有10年以上国内专业文献数据库; 4、具备国际联机专业检索系统的检索条件; 5、有完善的查新项目审核、用户反馈和监督检查等规章制度和严密的工作程序。 第九条 查新机构承担电力科技决策、科研立项、项目鉴定(验收、评价)、科技奖励、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查新任务。其中,一级查新机构承担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及以下推荐项目的查新任务,二级查新机构承担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及以下推荐项目的查新任务。 第十条 查新机构不承担本机构及其挂靠单位的查新项目。 第十一条 申请查新机构需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查新工作规章制度; 3、查新人员、查新审核人员名单; 4、检索条件、设备、手段等情况说明; 5、各种相关专业数据库、检索工具书、文献资源收藏情况说明; 6、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二条 电力查新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对申请一、二级查新资质的机构进行资质审查并提出初步认定意见,报中国电机工程学会核准。经资质确认的一、二级查新机构的名单在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网站(http://www.csee-china.org.cn)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委托查新的单位或个人在向查新机构提出委托时,应提交纸质和电子版的查新委托书及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资料应能为委托项目的科学技术要点和查新点提供依据。 第十四条 查新机构受理委托后,应安排合适的查新员和审核员,与委托人共同商定查新范围,确定委托项目的科学技术要点和查新点,按规定进行查新。 第十五条 查新员对检出的文献按项目的科学技术要点和查新点,确定主要相关文献,并围绕项目的科学技术要点,针对查新点,将委托项目与主要相关文献进行综合对比分析,出具电力科技查新报告。 第十六条 审核员负责对查新员提交的电力科技查新报告进行审查,误漏之处查新员要进行补正直至合格,经查新员、审核员签字及查新机构领导终审后,加盖查新机构的查新专用章,查新报告方能正式生效。 第十七条 查新机构应独立行使查新职能,查新报告内容及结论应客观、公正,以文献为唯一依据,不应受委托人或上级部门主观意愿的影响。 第十八条 对查新项目不作国内或国际领先、国内或国际先进等的水平评价。 第十九条 查新时检索范围要体现全面性、系统性、连续性;对比文献要具有代表性、针对性、可比性;查新结论要具有科学性、客观性、正确性。 第二十条 在拟定检索策略时,应以委托项目的科学技术要点和查新点为重要依据,并在检索中不断修正,以确保检索结果的准确性。 第二十一条 查新项目的检索文献年限, 自查新之日起前推10年。
(编辑:李玉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