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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知技术华丽转身背后 知识产权保护待完善
转自:电力英才网 时间:2011年01月10日08:40

国内环保领域重大涉外知识产权案——武汉晶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日本富士化水工业株式会社和华阳电业有限公司专利案,在经过专利无效审查程序后,又经历了多轮行政诉讼,其间各方当事人还多次提起上诉。更令人“惊愕”的是,这场历时8年的“海水脱硫法”专利侵权车轮大战,至今争议仍在继续。而争议的核心,是案件所涉专利——“海水脱硫法”是“公知技术”还是“民族专利”。

商业利益引发专利纠纷

这起专利侵权案还得从头说起。1995年,华阳电业有限公司筹建漳州后石电厂,幷投巨资建设脱硫脱硝设备。一年之后,华阳公司经过商议决定,脱硫设施初步设计采用海水法脱硫方案,由日本富士化水公司按该方案完成了海水法烟气脱硫工程设计图。

据华阳公司介绍,武汉晶源公司是在获悉华阳公司如采用海水法烟气脱硫方案,则需编制专题可行性研究论证报告后,主动承揽此项可行性研究,之后双方达成合作协议。在履约过程中,晶源公司在日本富士化水组织安排下先后到日本、泰国等地考察该公司的多处海水脱硫工程实例,幷于1997年12月在其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同意幷大力推荐华阳公司使用纯海水烟气脱硫方案。然而就在公司投入使用海水脱硫工艺后不久,武汉晶源公司突然声称其已申请“纯海水法烟气脱硫工艺”的专利,要求华阳公司付费,幷于2001年向福建省高级法院提起侵权诉讼。

而武汉晶源公司则坚称:“武汉晶源是应华阳要求,为其提供可行性研究服务。此后,日本富士化水在未征得晶源同意情况下,采用晶源已经公开的“海水法”专利方案,改造其工艺设备并于1999年投入运营,华阳公司因节省淡水和原料成本,每年直接增加发电利润数千万元。”

华阳公司则表明:其海水脱硫工艺和设备早在武汉晶源专利获得授权前就已经投入使用了,甚至在武汉晶源专利申请日前日本富士化水在台湾地区已经有成功应用的海水脱硫工程案例,而该案例的工艺方案与华阳公司现行的方案是一致的。

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最后只好对簿公堂,个中缘由稍加揣摩就不难见分晓。据国家能源局透露,截至2008年年底,全国火电厂烟气脱硫机组投运容量达到3.63亿千瓦,占全国火电容量的60.4%。此外,我国烟气脱硫产业已具备了年承担近亿千瓦装机脱硫工程设计、设备制造及总承包能力。这样一个容量巨大的市场空间,谁拥有了“海水脱硫法”的专利权,就相当于掌控了整个脱硫产业。因此,武汉晶源公司为何十几年百般经营其“纯海水法烟气脱硫工艺”的专利,目的也就昭然若揭了。

公知技术“华丽转身”变发明专利

相对于“海水脱硫法”专利侵权案的判定结果,人们更关心的是“海水脱硫法”到底是“公知技术”还是“专利技术”?据了解,公知技术是指专利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记者调查发现,海水烟气脱硫在国内外早已得到广泛的应用,1968年挪威ABB公司就开发了利用海水的天然碱性脱除废气中二氧化硫的工艺。其后如印度、印尼、英国等国均早于武汉晶源公司专利申请之前实施海水脱硫工艺。此外,国内深圳西部电厂于1995年采用的海水脱硫工艺也在其申请之前。事实证明,“海水脱硫法”其实是一种成熟的“公知技术”,在国际上已成熟应用了四十余年, 1968年挪威ABB公司就开发了利用海水的天然碱性脱除废气中二氧化硫的工艺。其后如印度、印尼、英国等国均早于武汉晶源公司专利申请之前实施海水脱硫工艺。国内深圳西部电厂于1995年采用海水脱硫工艺,也在其申请之前。武汉晶源在为华阳公司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也数次提及“纯海水法FGD工艺作为一种成熟的脱硫工艺…” 因此,纯海水法脱硫工艺早已是一种成熟的“公知技术”,在国际上已成熟应用了四十余年,但在武汉晶源的专利申请资料中,却故意隐瞒了这些事实,在答复审查员意见时采取欺骗性的陈述:“我们由于一直没有找到解决有关技术难题的方法,所以一直无法利用天然海水作为脱硫剂,从而对这种极为廉价、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原料却又可望不可及……”,从而欺瞒审查员而获得了专利授权。

记者了解到,武汉晶源专利的工艺流程实际上与印度TATA电厂的工艺流程几乎一致,1992年的《环境保护和控制技术文集》已经非常明确的公开TATA电厂的所有工艺流程。华阳公司表示,实际上武汉晶源只是在TATA电厂已公开的流程上人为的加入所谓的时间和比例参数,并没有任何创造性的劳动,更可笑的是,所谓的时间和比例参数也完全是与工程实践相违背的,如果按照其专利的时间和比例参数进行工程实施,根本就无法达到其专利所述的技术效果,更无法达到国家规定的海水排放标准。这一点,华阳公司表示,其已经通过数次实验验证表明,同时也请国内权威专家进行了专题论证。

武汉晶源打着“民族专利”的幌子,将“公知技术”占为己有。对于这一令人匪夷所思的做法,有关专家表示,建立专利制度,为专利权人提供独占权,其目的是鼓励创新,丰富人类的技术宝库,为公众提供切实可行的技术方案,而不是让大家利用“专利技术”进行恶意竞争,打压对手。如果没有真正的发明创造,只是把公知技术简单的依葫芦画瓢,在形式上作一下调整便提出专利申请,此类专利一旦获得授权,对社会的危害极大,既损害了原有专利拥有者的利益,又侵害了公众使用公知技术的合法权益。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有待完善

围绕这起旨在争夺脱硫市场的专利侵权案,不仅造成诉讼各方人力、财力、物力的极大损失,对我国有限的知识产权司法资源也是巨大的浪费。同时,把“公知技术”判定为“专利技术”的极具争议性的判决,也给我国专利审查和知识产权司法制度的公正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这起被称之为国内环保领域重大涉外知识产权案所引发的若干问题,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和深入思考,它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相关知识产权审判制度的完善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此,有法律专家建议,我国应该尽快完善专利审查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不断提高专利审查和司法工作的水平。在保护知识产权的时候,既要平衡和处理好保护知识产权与维护竞争之间的冲突,做到既充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又切实防范合法垄断权被不正当地利用;既充分保护市场竞争,合理平衡知识产权交易的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又不能侵害公众使用公知技术的合法权益,以促进我国知识产权的创新和经济竞争并行不悖地发展。


(编辑:周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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