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处,各学院:
为切实做好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10〕404号)、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0年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通知》(财教〔2010〕1331号)和省教育厅《关于提高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皖教秘〔2010〕436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项设置和额度
国家奖学金:省教育厅、财政厅下达我校2010-2011学年国家奖学金名额26人,额度为每人8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教育厅、财政厅下达我校2010—2011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450人(含萧县师范、灵壁师范和逸夫师范),额度为每人5000元。
国家助学金:省教育厅、财政厅下达我校2010—2011学年(秋季学期)国家助学金448.2万(含萧县师范、灵璧师范、逸夫师范),在下达的额度内,结合我校实际,将国家助学金分为特别困难和一般困难两档,特别困难592人,一般困难3298人。特别困难每生每月400元,分10个月连续发放;一般困难每生每月200元,分10个月连续发放。
二、名额分配
国家奖学金按各学院人数的0.1718%比例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各学院人数2.97%分配;国家助学金特别困难部分按各学院总人数3.9%分配,一般困难部分按21.79%分配。小数点后均四舍五入,保留整数。
学院 |
国家奖学金(人) |
国家励志
奖学金名额(人) |
国家助学金名额(人) |
特别困难 |
一般困难 |
信息工程学院 |
3 |
47 |
62 |
344 |
数学与统计学院 |
2 |
30 |
39 |
217 |
机械与电子工程学院 |
3 |
50 |
66 |
368 |
化学与生命科学学院 |
2 |
39 |
51 |
286 |
地球科学与工程学院 |
3 |
47 |
62 |
345 |
文学与传媒学院 |
2 |
34 |
45 |
249 |
外国语学院 |
2 |
36 |
47 |
261 |
经济管理学院 |
4 |
60 |
79 |
439 |
社会科学与管理工程学院 |
2 |
35 |
46 |
259 |
音乐学院 |
1 |
18 |
23 |
128 |
美术学院 |
1 |
24 |
32 |
179 |
体育学院 |
1 |
20 |
26 |
146 |
灵璧师范学校 |
0 |
3 |
4 |
22 |
逸夫师范学校 |
0 |
4 |
6 |
34 |
萧县师范学校 |
0 |
3 |
4 |
21 |
合计 |
26 |
450 |
592 |
3298 |
三、评选基本条件
评审条件具体见《宿州学院关于国家奖助学金评选细则》(附件1或宿州学院学生手册147页)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文件(附件2)。各学院可按照评选基本申请条件,分别制定相应的综合测评办法,并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思想品质、学习成绩、体育达标、学生座谈等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初审。
四、申报程序及办法:
1、国家奖学金
(1)学生申请:学生按评审条件自愿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2)学院初审:各学院成立以党总支书记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等为成员的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严格按照评审条件对申报学生进行初审,确定推荐名单(排序),进行公示,组织推荐学生填写《宿州学院学生综合测评表》(附3)、《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4),并于10月20日(周三)下午5:00前将学院公示结果加盖公章后和所有纸质材料(附3、附4)排序一起报至学生处,同时将相关信息上传至“安徽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逾期按自动放弃处理。
(3)学校评审:学生处根据各学院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并提交校学工委审定。校学工委审定后公示,于10月29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省教育厅。
2、国家励志奖学金
(1)学生申请: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应在评选范围内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学生中居于前列,按评审条件自愿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2)学院初审:各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严格按照评审条件对申报学生进行初审,确定申报名单,进行公示,组织推荐学生填写《宿州学院学生综合测评表》(附3)、《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5),于10月20日(周三)下午5:00前将所有材料报学生处,将学院公示结果加盖公章后和所有纸质(附3、附5)材料排序一起报至学生处,同时将相关信息上传至“安徽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逾期按自动放弃处理。
(3)学校评审:学生处根据各学院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并提交校学工委审定。校学工委审定后公示,并于10月29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省教育厅。
3、国家助学金
(1)学生申请: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评审条件自愿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2)学院初审:各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严格按照评审条件对申报学生进行初审,确定申报名单,进行公示,汇总填写《宿州学院国家助学金初审名单表》(附件6,学生信息输入“安徽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后”,可汇总下载此表格),并于10月20日(周三)下午5:00前将学院公示结果加盖公章后和《宿州学院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报至学生处,同时上传至“安徽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逾期按自动放弃处理。
(3)学校评审:学生处根据各学院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并提交校学工委审定。校学工委审定后公示,并于10月29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省教育厅。
以上附件请在学校或学生处网站上下载。
今年,省教育厅将通过“安徽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加强对高校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各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相关数据信息均需通过安徽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同时提交。请各学院按照要求务必于10月20日(周三)下午5:00点前将相关学生信息录入“安徽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学生处将依据各学院报送的纸质材料和录入系统的信息对学生进行审核。
五、其他事宜
1、各学院要在认真总结上一学年工作经验基础上,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规定的程序,组织开展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特别优秀的学生身上,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国家助学金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
2、各学院在开展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密切关注青海玉树地震灾区,甘肃泥石流灾区,今年早期云南等省干旱地区的受灾学生、以及烈士和优抚对象子女、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将来自这些灾区的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条件的学生纳入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
3、各学院在组织评审时要认真学习国家、省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注意区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对象、条件要求、评审程序等方面的政策区别。
4、严格履行评审、公示和审批等程序,严禁多人分享一个指标及金额,不得要求获奖、受助学生捐赠奖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初选名单由学院评选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通过并履行公示程序后,报学校审批,由学工委研究通过后,报省教育厅备案。国家助学金每年分为10个月等额连续发放。
5、新的国家奖助学金制度的设立和实施,是党和政府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各学院要高度重视评选工作,广泛宣传,深入了解,并把评选工作和学生的思想教育和模范宣传工作结合起来,让广大学生充分感受到党和国家的关爱和厚望,切实发挥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奖优”和“助困”的积极作用,促进他们努力学习、奋发成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