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聘程序
1、公司招聘录用员工由办公室负责。各部门在开展业务经营工作中,如需人员补充的,应填写人力资源需求表,经董事长/总经理审批后办公室制订招聘方案。
2、在开展招聘工作前,办公室组织成立招聘工作组,同时选择适当的媒介方式开展招聘工作。招聘工作按筛选资料、笔试、面试、背景调查等流程组织实施。
3、 在招聘活动中,应聘人员需填写《应聘人员申请表》,现场招聘成员应通过与应聘者的交谈,获得相关的信息,交谈中应注意做好必要的记录。
4、所汇集的应聘人员材料由招聘工作组集中组织审核和筛选,并确定笔试人员名单。
5、招聘工作组应根据补充人员岗位要求,拟定笔试内容,做好笔试日程安排,将相关日程通知当事人。
6、笔试主要是针对应聘人员的岗位技能、专业知识、职业素养等方面进行考察。招聘组对笔试者做出客观评价,并确定面试人员名单,将相关的日程通知当事人。
7、办公室将参加笔试人员材料交至用人部门审阅,然后会同相应用人部门的有关人员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面试的次数可根据需要安排,面试需对应聘人员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价值观、性格等方面做出评价。
8、 通过笔试、面试,办公室会同用人部门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办公室负责对拟录用人员进行背景调查后,通知当事人携带必要的证件及个人材料,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司报到,办理录用手续。
二、录用程序
1、录用的新员工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司报到办理录用手续,同时必须交验下列个人材料:
1、身份证及复印件
2、户口簿及复印件
3、学历/职称证书及复印件
4、劳动部门发放的待业/就业证
5、个人简历及两张近照
6、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7、体检表
新员工必须如实提供各类相关个人证件,如学历、职称、荣誉证书等,提交的个人简历必须属实,否则一经发现查实,公司有权对当事人给予必要的行政、经济处罚,直至解聘辞退。
2、凡公司录用的员工,亲笔填写准确的“员工履历登记表”, 签订劳动合同(包括试用期)。
3、在办理完有关录用手续后,由公司办公室组织对其进行岗前培训,发试用期通知单。
4、试用期内的新员工,在试用期满,应撰写个人工作小结,用人部门需对其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和业绩进行考核,填写试用评语,提出是否转正的意见并将表格交至办公室。
5、新员工转正后,及时将个人档案转入公司指定档案管理部门,办公室发聘用人事令,并负责办理员工各项统筹保险。
三、离职程序
1、凡被公司辞退、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辞职的员工或合同期届满不再续签的,均按本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2、凡被公司辞退、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辞职的员工或合同期届满不再续签的,均需提前一个月以书面报告形式通知对方。办公室需对提交的报告认真审议,审议同意离职的,发给当事人《离职职员工作移交表》 、《离职申请单》,该表经其所在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签置意见后交回行政部核准、存档。
3、离职员工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必须按下列事项进行财、物移交:
l 业务移交(业务资料、客户资料、未完成工作移交)
l 领用的固定资产、易耗品、办公用品等物品归还
l 其他应当移交的资料
l 交还所借(用)公物、备用金
l 结清账款
离职员工必须在移交表中详细列明所移交的一切物品,并由其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4、凡有关物品移交不清,或所借公物遗失损坏未做出相应赔偿的,或帐款未结清的,其所在部门负责人不予签字认可。
5、凡未获批准离职或虽已批准离职但尚未办理完离职手续的员工,未经其部门负责人批准擅自离岗、离职的,其缺勤日以旷工论处。
6、凡被批准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合同、辞职的离职员工,需携带经其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的《离职职员财物移交表》到办公室办理离职手续。
7、办公室依据《劳动法》及劳动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开具解除或终止当事人劳动合同的决定书,自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决定书确立的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公司与当事人正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当事人的行为与本单位无关。
8、被批准离职员工的工资由财务部负责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