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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辞退病假职工应给双倍补偿
转自: 一览英才网 时间:2011年06月16日11:45

    李先生与一家公司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在该公司工作3年后,李先生由于长期的高强度工作而得了慢性病。在向单位出具了医院诊断证明后,李先生向单位提出了半年的病假申请,经理口头批准了。然而,在李先生养病的第4个月,李先生却收到了公司的解雇通知,理由竟是因其长期旷工,严重违反公司章程。李先生找经理理论,并要求单位给予赔偿金,遭到拒绝。

  李先生遂找法律人士进行咨询:单位仅规定了请病假必须出具医院的诊断证明,并未规定半年以上病假需由单位书面同意,且经理在口头批准病假和其养病期间,都未提示无书面证据属旷工而非病休。在这种情况下,单位擅自解雇职工是否应赔偿?

  法律人士认为,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应当支付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向劳动者支付两倍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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