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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自开征以来一直是社会各界讨论的热门话题,它要求人们从属于自己的财产中拿出一部分来交税,并且这种付出是不可能得到任何补偿的。因此,在所有的税种中,只有个人所得税最能引起纳税人的“税痛”,最能增强其“税意识”,纳税人对税率一丝一毫的提高都极为敏感,反应极为强烈,对政府如何使用税收的问题也最为关切。一览英才网人力资源专家在此为您解析“个人所得税”背后的故事。
个税的起源
说起个人所得税的起源,美国在1861年南北战争爆发后就有所得税的征收,由于一些人的反对,于1872年废止。直到1913年,宪法16条修正案规定:“国会有权对任何来源的收入规定和征收所得税”,所得税的合法性才得到确认。
我国个税调整历史
我国个人所得税自1980年开征以来,起征点和税率一直未变,到2006年起征点才由800元调高至1600元,2008年3月调为2000元。
1980年:800元的免征额,当年征收了个人所得税18万元;在1987年,我国对高收入者开征了个人收入调节税,在制定个人所得税时,主要考虑的还是调节贫富差距。
2006年:1600元的免征额,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了2452亿元;
2008年:2000元的免征额是当时平均工资2435元的82%;
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6月30日下午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个税起征点从现行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税率结构由9级调整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将最低的一档税率由5%降为3%。修改后的个税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
现在,个人所得税的作用则是调节贫富差距和给政府提供资金来源兼而有之,甚至是给政府提供资金的功能更多一点。
税负公平比税负多少更重要
从公众角度讲,不公平的税负分配让他们觉得自己负担过重。公平税负是政府税收的首要原则,亚当·斯密(AdamSmith)指出:“每一个国家的国民应当尽可能地按照各自能力的大小,即是说按他在国家保护下所获得的收入的比例纳税。”通俗地说,税负应该与收入成正比。
几十年来,原本橄榄型的社会结构已慢慢发展成“M型”——富者愈富,贫者愈贫,中间的中产者出现“塌陷”。较低的个税起征点,显然已不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和居民的实际收入水平。正如很多求职者抱怨的,在北上广深等城市,实习期月薪2000元刚够过日子,好不容易转正了升到4000元,难道还要交税吗?一览英才网人力资源专家分析到,如果这些地区将3500元定为免征额,很难提高中低层人民的生活水平,更不用说调节贫富差距了。由于起征点较低,大部分税赋落到收入不高的工薪阶层身上,个人所得税本应起到的调节社会成员收入差距的作用,如今却形成了“劫贫济富”的后果,与法律出台时的目的相悖。
世界银行在其《世界发展报告》中写道:“对公平的根本性偏好深深根植于人类的选择当中。”人们宁愿什么也得不到,也不愿意失去机会均等和程序公平。
现代社会的稳定实际上也是要靠一定的平均,如果贫富差距过于悬殊,社会便有可能分崩离析。正如孔子说的“不患贫而患不均,不患寡而患不安”,社会主义的公平和正义的思想应该在税负公平上得到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