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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9月1日起实施
转自: 时间:2011年08月09日09:02

    8月7日,深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了《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新规定的有效期为两年,将于9月1日起分步实施。

  新规定充分考虑到部分缴存职工的提取需求,社保存量住房公积金将继续适用原先的提取政策,老钱老办法。

  在租房公积金提取方面,新规定取消了以前1000元的额度限制,提取时不再要求提供租赁合同的要求,仅要求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应当在本市范围内无具有所有权的住房并诚信申报。

  同时,新规定中购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也进一步放宽,此前征求意见时的提取办法曾规定,凡是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有3套房的不能提取,而在公布的规定中,2010年9月30日之前已有3套及以上住房的,若是票据等凭证时间符合要求,可以提取60%,该项规定仅对2010年9月30日后购买的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包括异地买房)要求不能提取。

  在使用住房公积金还房贷方面,新规定有两个新变化:一是2010年9月30日之前已有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还是可以提取60%进行还贷,但不得以2010年9月30日后购买的第三套房提取;二是首套房按月实际还贷额提取。

  而在3月份的征求意见稿中,凡是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有三套房的,是不能提取的,且首套房按月应缴额提取且不得超过实际还贷额。

  另外,在公积金留存额方面,新规定将留存额由3个月降为1个月。

  同时,新规定还增加了其他住房消费这一提取情形。将住房物业服务费、装修费、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旧住宅区加装电梯费以及其他不符合购房、租房、还贷提取条件要求的住房消费情形纳入到其他住房消费情形。

  最后,对于农业户口的非深户职工,新规定增加了其在户籍所在地的宅基地建造住房的提取情形。据悉,该项规定将在下一阶段拟订具体操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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