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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聘:考试不是唯一方式
转自: 一览英才网 时间:2011年08月19日16:46

    “公开招聘的核心是公开”,“不采用公务员大规模集中统一考试录用的办法”,“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新进人员选拔聘用方式”,“把适合的人才在需要的时候选聘到合适的岗位上”……会议传递出的新精神,将实施5年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推向更加阳光、更加规范、更加科学的轨道——

  变“点招”为“公招”:“阳光工程”深入人心

  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体制影响,事业单位一直实行与机关相同的人事管理制度,新进人员主要采用国家统一分配、组织调配和吸收录用等方式。这样的选人用人方式,存在着选才视野狭窄、缺乏竞争机制、信息不公开、缺少客观标准等弊端。随着行政机关公务员制度、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上议程。

  2000年,中组部、原人事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在事业单位实行公开招聘制度。

  200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要求事业单位除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人员的以外,都要试行公开招聘。随后,内蒙古、辽宁、吉林、江苏、湖南、海南、宁夏、青海等省区市陆续开展公开招聘试点工作。

  2005年底,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原人事部颁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范围、原则、程序等作出了规定。从此,事业单位进人有了“规矩”。

  公开招聘制度把事业单位进人从过去的由单位或领导“点招”,转变为面向社会“公招”,得到了社会的肯定,受到了群众的欢迎,被称之为继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之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又一项“阳光工程”。

  据不完全统计,5年来,全国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有1100多万人,实际聘用154万多人,聘用比约7:1.其中,江苏省公开招聘人数超过了20万人,上海、山东、广东三个省市超过了10万人。教育部、人社部、工信部、交通运输部、体育总局、中科院等部门和单位公开招聘达到新进人员的90%以上。

  “要规范公开招聘的主要原则、制度框架、基本程序和基本要求,建立统一的制度。各级各类事业单位都要在制度框架内组织实施公开招聘。”人社部副部长王晓初在座谈会上要求,尚未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公开招聘实施办法的,要在2011年3月份前制定出台;到2012年,实现公开招聘制度在全国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全覆盖。

  截至目前,全国有25个省市区制定了公开招聘实施意见。中央国家机关有12个部门和单位制定了公开招聘办法。辽宁、四川、陕西、宁夏等省区和一些地市,还出台了公开招聘实施细则,初步建立起公开、竞争、择优选拔新进人员的制度框架和工作机制。

  通过公开招聘这个公平竞争的舞台,一大批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整体素质明显提高。据对部分省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近两年的不完全统计,地方通过公开招聘新进人员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已经超过了70%,部门新进人员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的超过了80%.

  “公开招聘的办法好!”国土资源部人事司副司长李国继深有感触地说,“许多事业单位负责同志对我们说,公开招聘使他们少接了好多电话,少收了好多条子,少费了好多口舌,减少了很多矛盾。广大应聘者普遍反映,公开招聘公平、公正、公道,大家都按程序走,凭本事说话,聘上聘不上都服气。”

  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公平正义落实到每个环节

  平等就业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体现。当前,我国就业形势,特别是大学生就业形势十分严峻。事业单位已经成为仅次于企业的吸纳就业的重要渠道。公开招聘无疑是社会公平正义最重要、最鲜明的体现。

  “公开招聘的核心是‘公开’,只有‘公开’才能实现公平公正。”王晓初在座谈会上明确指出。

  程序规范是招聘公正的重要保障。各地各部门通过完善制度设计,严格规范程序,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把维护公平正义的原则落实到公开招聘的各个环节。

  “信息公开是维护公正平等、接受社会监督的前提。”广东省人社厅党组副书记、巡视员赵伟光介绍,为方便公众查询了解有关招聘信息,在广东人事网悬浮式设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题”,下设政策法规、招聘公告、考试结果等7个板块,并直接链接各地市的公开招聘专栏。

  青岛市把报名条件审核作为第一道防线,采取集中审核的办法,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能报名参考,符合条件的不能拒报,有效防止了个别单位“因人画像”或设置歧视性条件。每次招聘,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监督员、新闻媒体和监察部门参与巡视。

  “为体现公正公平,我们建立了社会人员参与面试旁听制度和纠错机制,应聘人员对考试成绩、排名、体检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或复查。”北京市人社局副局长宋丰景介绍,2001年,北京市将贯彻落实公开招聘制度列入区县考核重要指标,对招聘工作监管不力,出现应公开而未公开的违纪行为的,给予责任追究,扣除单项得分,违规进入的人员清退处理。

  四川省人社厅副厅长徐毅列举了这样一组数据:截至2009年底,四川省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8.1万人,占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90.1%,招聘人员系农村家庭和城镇一般家庭人员子女的比例高达75.4%,应届高校毕业生和服务基层的志愿者占92.5%,22岁至30岁的年轻人占88.1%.

  实践证明,公开招聘制度保证了事业单位选人用人上的公开透明,强化了社会和舆论的监督,维护了公民的平等就业的基本权利,从制度上限制了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提高了选人用人公信度。

  招聘方式不搞“一刀切”:把合适的人才选聘到合适的岗位

  近年来,个别地方将公开招聘简单地等同于“凡进必考”,热衷于集中组织大规模的统一考试,搞“一刀切”式的所谓“公共科目”笔试,对教学、医疗、科研、工程等专业技术岗位应聘人员统一进行所谓的“行政职业能力测试”,一张考卷定乾坤。这不仅违背了专业技术人员特点和成长规律,也不能满足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对岗位和人员的多样化需求。

  “考试是公开招聘的一种重要方式,但绝不是唯一方式。”王晓初在座谈会上强调,由于事业单位及其岗位、人员的多样性,公开招聘也应根据事业单位及其岗位、人员的特点,探索不同的具体方式,核心是把适合的人才在需要的时候选聘到合适的岗位上。

  近年来,各地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公开招聘方式方法,初步建立了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新进人员选拔聘用方式。

  江苏、浙江、广东等省对公开招聘统一部署,但对具体组织方式不作统一要求,根据实际需要和干部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政府人社部门分别组织。单位规模较大,招聘岗位较多的,由事业单位自行组织。专业性强、招聘任务较集中的,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组织。事业单位规模较小且分散的,人社部门统一组织。

  山东省根据用人单位的需求和招聘岗位条件的不同,采取有统有分的方式,灵活组织各类岗位的招聘。对初级岗位中共性较强的岗位,采取统一组织的方式;对其他岗位的招聘,采取笔试、专业测试、答辩、试讲、实际操作、结构化面试等方式,具体内容及科目根据岗位特点分别确定;对急需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和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人员,采取直接考试或简化程序的方式。

  “事业单位承担着为社会提供专业服务的特殊职能,我们十分注重对考生专业能力测试,突出招聘岗位的专业化特点。”青海省人社厅副厅长钟振良介绍,青海省在公共笔试科目中,专业科目的分值比重占60%,同时,面试分值又占总分的50%.面试过程中,要求用人单位结合专业需求,通过实际操作、上台讲课、技能展示、演讲答辩等方式,着重测试考生的专业技能。

  “坚持因事择人、德才兼备的原则,针对不同岗位采取不同专业科目考试和面试方式。”陕西省人社厅副厅长雷锋涛说,招聘教师主要采取课堂试讲;表演团体招聘,采取现场演唱演奏表演的方式;对卫生专业的考生,采取面试答辩、病例诊断、实践操作等形式;招聘编辑记者,采取现场采写新闻稿件的形式;对于紧缺专业人才及艰苦边远地区,可以经考核考察合格后予以聘用。

  着力当好“裁判员”:准确定位人社部门角色

  “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人社部门是当裁判员,而不是运动员。”王晓初在座谈会上明确指出,人社部门要充分发挥好管制度建设、管指导规范、管监督检查、管招聘服务的职能作用,将工作的重心放在培育良好的制度环境、确立严格的操作规范、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和提供专业化、高质量的服务上。

  山东省人社部门在招聘过程中注重严把“四关”:严格招聘人员计划关,必须根据岗位空缺情况组织实施,没有出现岗位空缺,一律不允许招聘;严格招聘方案审核关,对报名资格条件、学历学位要求、面试人选比例等认真审查;严格组织实施关,加强对组织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严格聘用备案关,未按规定新进的人员,一律不予办理备案手续。

  “对用人单位的管严不是管死、放权不是放任、严谨不是严禁,用人单位应该做的,由用人单位去做。”辽宁省人社厅副巡视员刘垠表示,一方面要加强对公开招聘的宏观管理,从招聘计划的审核,到组织报名、笔试、面试、考核、体检、备案等环节都依法进行监管;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单位的用人单位自主权,招聘条件由单位根据岗位需要设定,具体实施由主管部门会同用人单位进行。

  北京、上海等地主要提供公开招聘服务,定期组织分类的公开招聘考试平台,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自愿选择。上海市充分利用上海职业能力考试院的资源,建立考试考务服务信息平台,邀请有关专家完善考试题库建设,向事业单位提供权威、高效、公正的考试考务服务,形成了良好的品牌。

  招聘专家认为,在公开招聘过程中,政府的职能越位和管理缺位都会影响事业发展,两者关系必须处理好,才能保障公开招聘工作健康发展。人社部门应准确定位,合理把握,“有所为有所不为”,既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选人用人的公平公正;又要避免大包大揽,尊重单位用人自主权,激发事业单位发展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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