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雪(化名)在一家医院干了半年,可医院一直没有与她签劳动合同。离开医院后,小雪将医院告上了法庭。8月30日记者从市法院获悉,小雪最终赢了官司,医院不仅要补发她的工资,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须支付她双倍工资差额。
工作半年没签劳动合同
2010年1月1日,小雪应聘到沈阳某医院工作。在上岗前,医院与小雪约定:每月工资2500元,工作满3个月后,每月工资上调至2700元。2010年5月31日,小雪主动辞职离开医院。但在小雪工作的5个月时间里,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医院也未给小雪缴纳社会保险。
小雪走上维权之路。2010年12月31日,沈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决医院向小雪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l0192元;并补缴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间小雪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医院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一审法院判决医院补缴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小雪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并给付小雪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2010年2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双倍工资l0192元。
宣判后,医院不服,提出上诉称:小雪因故不同意签书面劳动合同,导致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医院对此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市法院认为,医院不能举证证明小雪存在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市法院驳回医院上诉,维持原判。
超过一月不签合同属违法
市法院民五庭一位法官告诉记者,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之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根据以上条文可以看出,只要存在劳动关系就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自小雪到医院工作开始双方便建立了劳动关系,医院应当按照规定,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医院并未与小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直至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医院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