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公司要不要给经济补偿?就车间主管阿英遭遇的难题,区人社局工作人员近日介绍,单位不续签需给予补偿金,但如果员工主动拒绝续签则无需给予补偿。
阿英在乐平某公司当车间主管已经6年了,公司与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每月工资待遇共2500元。随着物价水平的不断上升,阿英对原有的工资待遇水平有些不满。今年2月,阿英的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希望留住这位有6年工作经验的老员工,便在原来的工资基础上加薪200元,并提前1个星期通知她续签劳动合同。不过阿英希望公司加薪500元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公司最终没有同意阿英的要求,并在合同期满当天通知了阿英,但没有给予她经济补偿。
而就在前一个月,阿英同车间的同事小美合同期满,公司不与小美续签劳动合同时,向小美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因此阿英也向公司提出经济补偿的要求,但却被公司一口拒绝了。阿英觉得不解,“都是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为何小美能得到经济补偿,而我没有呢?”
记者就阿英的遭遇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科工作人员咨询,工作人员表示,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主动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如果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希望与劳动者续订合同,但由于劳动者不同意而导致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则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显然,阿英的同事小美是属于前者,故公司依法向其支付经济补偿,而阿英则属于后者,所以公司无需向其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