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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拖欠工资我能获得赔偿金吗?
转自: 一览英才网 时间:2011年09月23日10:50

    近日,资阳市读者谢女士来电话咨询:我在资阳市一家公司上班,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即2010年1月底至2012年1月底。公司在头年均能够按时支付工资,但从今年开始,经常拖欠工资,半个月至一个月是常有的情况,而在今年的3、4两个月的工资至今没有支付。6月份我就向公司提出了解除合同的要求,并要求支付两个月的工资及因拖欠工资的赔偿金。公司说解除合同可以,两个月的工资7月底给我,没有赔偿金。请问:我能获得赔偿金吗?如何索取赔偿金呢?

    就资阳市的读者谢女士提出的问题,本报政策咨询室特邀请四川得道律师事务所刘东律师答复如下:

    关于第一个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情形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你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因为公司违法在先,属于被动解除劳动合同。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情形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公司没有按时足额支付你的工资,属于85条第一款的情形,应向你付赔偿金。

     关于第二个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85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情形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请注意支付赔偿的条件:一是公司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二是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而逾期不支付。所以,你在要求赔偿金时,应先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若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的限期内不支付,你可通过劳动仲裁方式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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