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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规定违法 不发工资不行
转自: 一览英才网 时间:2011年09月28日14:51

    来自辽宁葫芦岛市的王琳,今年8月在位于郑州市花园路的郑州九十九度视觉摄影有限公司打工,不到半个月就因难以忍受公司繁重的加班、推销等任务提出辞职,她向老板要工资,老板却称试用期间没有工资。于是,她投诉到了郑州市金水区劳动监察大队。

    王琳告诉记者,她8月31日至9月13日在郑州九十九度视觉摄影有限公司打工,任化妆师。面试时,老板承诺第一个月800元的底薪,早8时上班,晚7时下班,每月休息2天,每月15日与其他员工一起发工资,并没有提及试用期的事情。

    王琳说,在实际工作中,每天工作都超过12个小时,还要向客人推销化妆品、底片,推销不出去就要被扣工资。她打工的这段时间,因为推销不出去被强行扣除工资的事情时有发生,这最终促使她提出辞职。

    王琳说提出辞职后,老板拒发工资,并指使其他员工将她赶了出来。

    9月22日,记者随郑州市金水区劳动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张思东、黑涛前往该公司调查。公司负责人赵许生承认王琳在公司打工的事实,赵许生说:“行业规定员工在企业工作不满整月的不发放工资,所以公司也是这样执行的。再说王琳离开时没有提前打招呼,属于擅自离职,这种情况就更不可能给她发放工资了。”

    执法人员告诉赵许生,无论王琳干几天都是有薪酬的,所谓行业规定是不合法的。但赵许生坚持自己的观点,于是执法人员当场给其开具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让其在指定工作日内,带齐相关材料到劳动监察大队接受询问。

    张思东告诉记者,该公司负责人赵许生说行业规定员工在企业工作不满整月的不发放工资是违法行为。根据《劳动法》,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张思东还说,该公司所说“因投诉人没有打招呼就离职违反了企业的规章制度,所以不予发放工资”也是站不住脚的,假若王琳没打招呼离职,也应得到应有的工资报酬。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记者昨日截稿时从金水区劳动监察大队获悉,该公司已于9月23日派人到监察大队接受了询问,并支付了拖欠王琳的300元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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