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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单方面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吗?
转自: 一览英才网 时间:2011年10月08日15:45

    成都双流读者文某来电询问:我毕业于某大学建筑设计系,2009年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3000元。在工作第一年,公司的效益很好,我在学校学的专业知识得到了充分的应用,对公司支付给我的报酬也感到满意。但在2010年下半年,由于国家房地产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的商品房不容易卖出去,所以今年公司效益欠佳,有时工资还不能按时发放,公司于是开始裁员,将我安排到公司下属某物业管理公司做物业管理人员,我觉得这个工作岗位与我的专业知识不对口。请问:单位单方面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吗?

    就文某提出的问题,政策咨询室特答复如下:

    单位不能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只要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一经签订,该合同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双方的权利义务。对劳动合同的签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你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故签订后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履行。而对于变更劳动合同,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虽然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单位出现了裁员情形,使双方的合同难以继续履行,但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仍然必须履行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法定程序,双方协商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一致。若双方不能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单位可以按照《劳动法》第26条第(三)项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你本人。并且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你本人。并且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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