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横林打工的四川人陈某,在合同期内,公司提出与其终止合同,陈某不服,随即向武进区劳动仲裁庭提出仲裁请求,要求所在公司支付一系列的补偿金。
据了解,陈某于2007年8月1日到横林某塑料制品公司任驾驶员工作,当时未签劳动合同。2011年4月11日陈某于公司补签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2011年5月31日,公司以效益不景气、驾驶员工资太高为由提出要与陈某终止合同并出具了终止劳动合同书。
陈某对公司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不服,遂向武进区劳动仲裁庭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双休日加班工资、不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共计77289元。
公司对陈某陈述的工资及补签劳动合同的情况无异议,但对陈某提供的考勤记录表中记录的出勤天数有异议,故不肯支付双休日加班工资。
由于公司终止陈某劳动合同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其行为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陈某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请求属于合情合理的。经劳动法庭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公司在调解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陈某赔偿金、加班工资合计31060元。陈某自愿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并不再向公司主张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