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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付加班费别再拿“单位规定”说事
转自: 一览英才网 时间:2011年10月25日16:41

    国家法律规定,员工在法定休假日上班能获得比平时多出2倍甚至3倍的加班工资,但是个别单位利用所谓的“单位规定”拒付这笔加班工资,他们的权利怎样才能得到保护呢?近期,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涉及加班工资的劳资纠纷。

    刘某供职于苏州某饭店,职务是客房部主管。职务的性质使她的工作时间很不规律,时常会加班加点。当初签订合同的时候,该饭店保证刘某每月休息四天,其他时间为正常上班时间,不按休息日计算。即使存在加班,刘某的具体加班天数也应按实核实。如因工作需要加班加点,需经部门领导批准,经人事培训部审核后给予调休单,因工作需要而无法补休的则按加班工资补发。而在实际操作中,刘某经常超时工作。2010年8月底,刘某与该饭店解除劳动合同,刘某要求饭店支付其加班工资,该饭店以合同约定周六为工作日及已经安排刘某调休为由,拒绝支付刘某加班工资。2011年初刘某起诉至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该饭店不服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起诉至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

    经审理查明,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每周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四小时,该饭店的规定已经违法。其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实行综合工时制的,应经劳动行政保障部门批准。该饭店以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为由主张不应支付刘某加班工资,但未提供已获行政部门批准的相关证据,即使集体合同中有约定,也不能替代行政部门的批准。近日,沧浪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饭店支付刘某在职期间的近2万元的加班工资。

来源: 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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