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多日不来上班,企业按照“惯例”在报纸上刊登解聘通知,被职工诉至法院。法院认为,企业的通知无效,一审判企业向职工支付赔偿金等损失1.6万余元。
职工久不上班
企业登报解聘
阿海(化名)原来是柳州市一家化工厂的职工,主要从事运输车辆调度工作,双方分别在2008年7月1日、2009年7月1日和2010年7月签订3份《劳动合同》。今年1月,化工厂办公室下发通知,称企业已经停产数月,对于想另自谋职业、愿意与企业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企业愿意按如下方式处理:第一,解除合同时多发一个月工资;第二,尽力补缴积欠的养老保险;第三,企业恢复生产需要用工时,将考虑优先安排工作。
今年2月初,阿海就没有再到化工厂上班;一个半月后的3月中旬,化工厂在当地媒体刊登通知,内容是阿海“已连续旷工一个半月,限期一周内回厂办理相关手续,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同月底,化工厂认定阿海擅自离岗超过15天,根据劳动合同法及企业有关规定,按自动离职处理。
违法解除合同
企业被赔万余
阿海不服,提起劳动仲裁,但未获支持,便向法院起诉。“我既没有旷工,也没有违反劳动纪律。”阿海称,当时是厂方负责人员口头通知他不用再来上班的,因此双方的劳动合同已经解除,而且是由企业提出的。阿海还说,他在3月底才知道厂里在媒体刊登通知,立刻找到厂里,但无人解决问题。
阿海的代理律师指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化工厂应该就阿海属于“自动离职”的说法承担证明责任。同时,原劳动部办公厅也要求,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送达方式,视为无效。
阿海的代理律师认为,在案件中,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已注明阿海的居住地址,化工厂完全可以将有关处理决定直接送达阿海的住址,或者邮寄送达,但厂里却采用在媒体上刊登通知的“公告送达”。根据上述劳动法规,后一种送达方式无效,化工厂不能认定阿海属于“自动离职”,而是该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审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观点,判决化工厂应向阿海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9800余元;另外,化工厂没有按规定为阿海办理失业保险,也应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6800余元,两者总计1.6万余元。
来源: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